“沈阳薇薇”夺回“薇薇”使用权

时间:2010-03-22 19:23 辽沈晚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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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温俊勇报道 “沈阳薇薇”美容告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至此,历时4年之久,备受关注的沈阳、北京“薇薇之争”画上最后句号。   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京都薇薇”注册商标。据悉,这也是我省企业状告国家商标委中唯一一例胜诉案例。   使用相类似的商标,并且在宣传中刻意突出“薇薇”字样。2003年2月,“沈阳薇薇”起诉在市场上出现的“京都薇薇”,要求赔偿500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京都薇薇”赔偿“沈阳薇薇”50万元。   “京都薇薇”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省高法以“沈阳薇薇”已于2002年8月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因“京都薇薇”侵权提出争议为由,中止诉讼。   2005年3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关于京都薇薇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京都薇薇”与“沈阳薇薇”不构成近似,可以识别,对争议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对此“沈阳薇薇”不服,于去年5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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