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普兰娜”品牌的化妆品 新华网天津频道5月18日电 日前,经过近两年缜密侦查,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在以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山鹰”行动中,成功破获了一起跨国侵犯天津市知名品牌“普兰娜”商标标识案件。此案的侦破保护了天津市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及时挽救了企业,极大震慑了境内外不法分子。 调查 此案要追溯到2003年8月15日。这一天,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急匆匆地来到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称某公司通过天津口岸向境外出口了150箱总计2个印有其公司“PULANNA”商标标识的系列化妆品包装瓶,希望请公安机关帮助分析这会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经了解,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天然植物化妆品研发与生产的高科技企业,拥有二十九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普兰娜”、“金普兰娜”等商标专用权,产品已陆续出口到英国、德国、俄罗斯、波兰、泰国、韩国、埃及等70个国家和地区。 此次批量出口带有该品牌标识的包装空瓶,很有可能构成了侵权。为进一步搞清事实,经侦总队抽调专门人员受理此案,并开始调查工作。经一段时间深入工作,侦查员们发现了三个重要情况:一是办案人员到海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波兰出口了150箱共计2万个化妆品包装瓶;二是1997年7月7日,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波兰M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规定由波兰M公司独家代理“普兰娜”产品在波兰、捷克、德国等9个欧洲国家的销售;三是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防止“普兰娜”系列产品被侵权,曾委托一家公司为其加工化妆品空包装瓶,但并未委托其在包装瓶外印刷“普兰娜”商标等字样(即空白瓶)。 经过进一步研究,经侦总队决定必须查清波兰M公司在利用这些带有“普兰娜”商标标识的空白瓶究竟做些什么,并以此作为突破口查清案情。2004年12月的一天,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经侦总队,当场向办案人员出示了从国外取回的侵权样品,其外包装与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示的产品如出一辙。内部灌装化妆品从外形上看极为相似,经分析,极有可能是犯罪分子采取将包装瓶、包装盒、化妆品半成品分批向境外出口,并在境外进行非法灌装,制作成品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 侦查2005年5月28日,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近期,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伪造其公司生产的“普兰娜”品牌高档化妆品,并出口销售给境外几家大型化妆品销售公司。经工作,办案民警了解到,近期,该公司外贸订单量忽然大幅下滑,甚至到了无订单的程度,使企业陷入困境,濒临倒闭。为了挽救企业,该公司采取多种形式自救,他们从原料、工艺、产品包装、质量检验、库存运输等各个方面都认真进行了筛查,结果都未发现任何问题。他们马上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即与众多国外代理商进行联系、沟通,终于发现波兰M公司正在大肆销售假冒“普兰娜”(PULANNA)化妆品,以此占领国外市场。据此,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 2005年5月30日,经对前期调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专案组将查明非法包装盒的生产来源作为侦办工作的突破口。2005年6月3日,专案人员顺藤摸瓜,终于获得了一个重大线索:假冒“普兰娜”化妆品的出口包装箱系浙江某印刷有限公司生产。 事不宜迟,专案民警立即决定赴浙江省开展调查工作。专案民警在浙江省当地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缜密开展侦查工作。而后,专案组又派员三下浙江,开展取证工作。终于,在浙江的侦查工作有了重大突破。从固定证据材料中发现,该公司曾多次受他人委托签订协议,生产带有中文“普兰娜”和英文“PULANNA”商标标识的“日霜”、“晚霜”、“眼霜”等化妆品包装盒。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的包装盒与从国外收集的假冒产品包装物完全吻合,从而确定该公司就是生产假冒化妆品包装盒的源头。2005年6月14日,经侦总队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此案立案侦查。据此情况,专案组认定与该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委托方有重大犯罪嫌疑,随后,专案人员不辞辛苦, 深追细查,并将委托方天津市某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纳入侦查工作视线,其总经理张某也渐渐浮出了水面。 溯源 张某,现年40岁,曾就读于天津市某名牌大学的化工专业。毕业后,张某曾于1988年至1995年期间在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任职,并参与了“普兰娜”化妆品的研发工作。后由于研究所改制等原因,张某于1995年辞去职务。 辞职后,张某凭着在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所工作期间积累的经验,于1999年成立了天津市某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该公司虽然产品质量还不错,但却始终打不开市场销路,经营十分惨淡。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得知,2004年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波兰M公司解除了合作关系。此时,她感到有机可乘,况且当时“普兰娜”产品销售市场基本在国外,国内份额占得很少,国内的监管力度不够,因此决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2004年,张某与波兰M公司取得了联系,经双方商定,国内,波兰M公司委托张某,为其提供“PULANNA”商标标识和化妆品半成品,并分批向境外出口;国外,波兰M公司在收到各种原材料后,经过简单加工,在外包装上印上“MadeInChina”等字样,销售给境外几家大型化妆品销售企业,从中牟取高额利润。其间,张某将“PULAN-NA”商标化妆品包装盒图片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浙江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共非法制造印有“PULANNA”商标的化妆品包装盒25万只。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同时,经周密部署,专案人员于2005年6月19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经审理,张某对非法制造“普兰娜”商标标识的行为供认不讳。 2005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依法逮捕。日前,张某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背景资料 自2005年以来,天津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在公安部、市局统一部署下,开展了以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山鹰”行动。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经侦部门相继破获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00万元。(刘峦经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