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窦唯事件看“新闻侵权”

时间:2010-03-22 19:23 红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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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上午,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警官的陪同下依法会见了在押的窦唯并做了笔录(有窦唯签字)。经窦唯本人同意,应社会各界人士要求,该所律师代表窦唯发表了有关“5·10事件”的表态。(5月19日 《北京娱乐信报》)   最近窦唯烧车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的,从刚开始新京报报道了有关窦唯与高原、丁武等的瓜葛,到窦唯烧车,大闹报社,再到窦唯发表了有关“5·10事件”的表态,其中有网友 激烈的为窦辩护,建议娱乐新闻要自重些的,也有新京报几次公开申明,一些明星也相继发表看法,还有报纸与窦唯之间的新闻是否属实之争……   笔者看了引起窦唯发火的原因的两篇娱乐新闻,其中报道的都是其与原妻王菲、现在夫人高原,王菲的现在丈夫李亚鹏和他摇滚圈内的丁武等一些情感、利益瓜葛,且许多信息来源都是出自小保姆、电梯工、清洁工、邻居等口中。联想到类似这样的新闻还有许多,尤其是现在的娱乐新闻,我们新闻事业的公平客观、公正合法似乎大打折扣,问题较集中而明显的是在新闻侵权行为上。   狭义而言,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里要强调得是,并不是“只要是客观事实,就有权报道、披露”,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不公开其家庭关系、夫妻生活、恋爱日记、信函、录音等与私人生活有关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的权利。   当然,对于那些为公众熟知的重要社会人物(有人称之为“公众人物”),例如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歌星、球星等,这些人需要“牺牲”同他们所从事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那部分隐私权,但不是他们隐私权的全部。   而在比较多的新闻中,尤其是娱乐新闻,特别喜欢“曝猛料”,也不管是不是别人的隐私,不管人家愿不愿意公开,一律“拿出主义”,尤其是在新闻媒介走向商业化的今天,为了吸引大众眼球、提高经济效益,这样的新闻甚多。   新闻媒体有职责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的需要。但报道是在不涉及别人隐私权范围的前提下,否则,不仅对事件本人,更对我们的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规定隐私权为独立的一项人格权。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以后的有关解释中,将泄露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纳入名誉权的范畴加以保护.   在法国,法官一般认为,如果报章作出的报道采取了哗众取宠的形式,足以显示有力求引起公众恶意好奇心的意图,就不能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为辩护理由来解除报章的责任。   窦唯事件一定程度上折射的是新闻侵权问题,公众知情权、公共兴趣应以符合社会中正当风俗或占主流地位的道德准则为必要,才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将对隐私权侵犯保护方式由间接保护转向直接保护。这应该是窦唯事件给我们带来最好的思考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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