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前一阵闹得沸沸扬扬的四起销售假冒“燕京啤酒”商标案,5月2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主犯张铁具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其他几名从犯和销售假商标者也分别被处以3年到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间,张铁具先后多次分批向赵发文、李国明、孙怀海、康海涛等人购买总计400余万件非法制造的燕京啤酒注册商标标识,并从山东德州、菏泽等地运到北京。后张铁具又伙同张全具、路培军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等地,将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成套销售给杨思梅、王凯、“大个”等人,除从张铁具暂住处扣押以及从莲花池客运站截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其余100余万件均已对外销售。 丰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铁具、张全具、路培军、李国明、杨思梅、赵发文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铁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全具、路培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几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