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地亚中心状告东方梅地亚侵犯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梅地亚”商标,索赔250万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因认为对方使用“梅地亚”侵犯自己的商标权,与央视旧址毗邻的梅地亚中心将与央视新址毗邻的东方梅地亚置业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双方在二中院就这三个字的使用问题针锋相对。 原告:对方恶意改名使用“梅地亚” 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认为,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非法使用“梅地亚”商标,要求法院禁止对方使用“梅地亚”作为企业和楼盘名称,赔偿250万元,并确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按照原告提供的资料,梅地亚中心成立于1989年,紧邻央视东门,曾被指定为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新闻中心,并在2004年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71家接待饭店之一。1995年,由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梅地亚”被注册为商标。 梅地亚中心称,去年发现被告东方梅地亚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和楼盘名称使用了“梅地亚”商标,其地址就位于朝阳区央视新址北侧。在对方的楼盘广告中,不仅使用了“梅地亚”三个字,还使用了央视的台标。梅地亚中心认为,这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被告和自己有关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指出,被告以前并不叫东方梅地亚,名称更改是在央视新址确定后不久,他们怀疑被告更名是恶意的。 被告:“梅地亚”属公用词人人可用 被告代理人称,电视中心注册的“梅地亚”商标包含餐饮、住宿,提供的是临时住宿,但不包含提供永久性的商品房服务,而被告东方梅地亚提供的却是这样的服务。 被告代理人还表示,“梅地亚”一词来源于英文“MEDIA”的音译,该词属于公用词,任何人均可使用。而东方梅地亚名称来源于该地区传媒产业定位的延伸,并非刻意模仿原告。因此,被告认为自己使用“梅地亚”不构成侵权。 法院昨日并未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