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芗城区工商局查处了一起商家因竞拍价格偏低、擅自延长竞拍时间的案件。这也是我省查处的首起网络格式条款侵权案。 消费者 网上421元拍到大彩电 江某2月9日在网上发现漳州市某电器贸易公司拍卖厦华34英寸彩电,起拍价每台100元,拍卖时间为2006年2月4日10点41分18秒至2006年2月9日10点41分18秒。江某发现当前的竞拍价格只有420元,而该种彩电的市场价为每台1980元。江某当即以421元的价格参加竞买,时间是10:40:11。只过了1分钟,网站准时出现“当前竞拍已结束,请您关注本站其他拍卖商品,祝君好运!!”的字样。 李某相当高兴,将竞拍网页打印下来,第二天就到漳州市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彩电。公司却以竞拍期间出现网络故障为由,称竞拍时间已延长至2月10日11点13分38秒,拒绝承认江某已竞买成功。江某多次交涉无果,愤而向芗城区12315申诉。 商家 网络故障,不算数 漳州市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商品拍卖期间,服务器出现故障,导致有一天时间该商品没有竞拍,所以才将拍卖时间延长至2月10日11点13分38秒。就在2月9日12点55分49秒,一名叫“征服”的网民以1620元的最高价竞得此商品,所以江某就无法拍得该商品。该公司还辩称在其公司网页上有“拍卖声明”,写明拍卖期间如网站出现问题不能正常打开,此次物品的拍卖为无效拍卖,并声明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工商部门 商家违法,该受罚 芗城区工商局12315发现漳州市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消法》有关规定,当即将此事移交检查大队立案处理。 芗城工商局认为,漳州市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在彩电拍卖过程中,因拍卖价格过低,就以网络故障为由,单方更改了网页的内容,延长拍卖时间,致使江某无法以原先约定的421元价格购得彩电,并在拍卖声明中规定单方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免除自己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经调解,江某支付421元后,在漳州市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选择了一台市价相当于1980元的洗衣机。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