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冰山一角,这个案件不仅在于促进相关法规的健全,对今后类似的侵权案件还起到判例的作用 4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中心,一场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与中国教育台(CETV)之间的诉讼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注意。引发这场诉讼的原因是,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认为中国教育台播出电影《冲出亚马逊》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因此要求中国教育台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及相关维权支出2万余元。 与这两个媒体间诉讼息息相关的是,目前国内虽然影视作品被侵权播出的事实屡见不鲜,但维权方与侵权方却很少依靠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侵权:是否主观恶意 经过记者多方了解,双方争议源于电影《冲出亚马逊》在CETV—1的播出。2005年9月10日,中国教育台在CETV—1的《周末影院》当中,播出了电影《冲出亚马逊》,并在片前和播出过程中插播了广告。而该片是由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与八一电影制片厂于2001年共同投资摄制完成的一部反映我国现代军人风貌的现实题材影片。根据合作协议,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作为该影片的版权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影片在全国范围内的电视放映权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收益权。 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经过调查发现,中国教育台此前并没有得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相关授权。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认为,中国教育台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播放该影片,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 “在发现中国教育台的上述行为后,为避免扩大损失,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及时委托律师向中国教育台发出专函要求主张权利。但虽经多次努力,由于中国教育台拒绝配合,致使纠纷未能解决。”在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提到。 对此,中国教育台做出了解释:1993年,中宣部联合原国家教委、文化部和原广电部发文(教基[1993]17号),要求各宣传单位积极宣传推广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为此,中国教育台在2005年教师节期间安排播出了包括影片《冲出亚马逊》等在内的多部国产影片,不是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收到社会效益和尽到宣传爱国主义的职责。 中国教育台在对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答复函中指出,中国教育台播放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是由国家推荐并受政策支持的,各级宣传机构应该为此做出贡献。因此希望在双方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下,解决好宣传需要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也基于此,中国教育台方面认为播出《冲出亚马逊》并不是一项侵权行为,这与一些地方电视台恶意播出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性质不同。而事实上,CETV—1在去年9月10日前后还播出过《甲午风云》、《地道战》、《地雷战》等几部经典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如果说中国教育台此举侵权,那么谁来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买单’?”中国教育台宣传中心负责人秦皓表示。 “而且在主观方面,中国教育台是执行中央相关文件,这与有的电视台为了经济利益侵权播出有着本质的不同。”秦皓说到。 对于中国教育台的辩解,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却并不认同。“爱国主义教育是包括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在内的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履行这种责任与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之间并不矛盾。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作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借口是在混淆概念。而且,在中国教育台提出的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凡学校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专场和有关部门组织发行爱国主义教育影视录像带,价格要优惠。这充分说明贯彻中央文件并不代表可以不尊重他人权利。”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代理律师指出。 记者同时了解到,电视台侵权播放电影作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湖南电视台侵权播放了影片《太行山上》,被法院判决赔偿八一电影制片厂30万元。 是否合理使用成为庭辩焦点 播出爱国主义影片是否属于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成为庭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向著作权人申明,而且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为此,中国教育台代理律师认为,由于中国教育台是一个公益性电视台,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播放《冲出亚马逊》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而且CETV—1的《周末影院》播出该片与播出常规节目相比是有经济损失的。“即使在播出《冲出亚马逊》时插播了广告,中国教育台仍因此减少了广告收益。” 与此同时,他还指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应该在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的时候得到限制并且有所让渡。而代表中国教育台出庭的中国教育台广告经营中心主任赵士勇也表示,一方面中国教育台愿意维护知识产权,在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来律师函之后,立即停止了对相关爱国主义影片的播出,另一方面,他们愿意以合作的方式,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出面协调下解决争议。“当我们提到著作权的时候,应当注意到,当一些国家机构享有垄断资源的同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合理让渡部分权利。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和历史变更期。为执行一个政策而引发法律纠纷,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赵士勇说。 面对中国教育台的辩护,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他表示:中国教育台是否是一个公益性电视台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教育台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行为并不能被视作合理使用。一方面,《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中国教育台的播出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且中国教育台在播出《冲出亚马逊》影片过程中是插播了广告的,并获取了相关广告收益;另一方面,被告以自称的公益目的对抗知识产权的理由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 当审理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时,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案件只是冰山一角。”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丹林告诉《中国广播影视》记者,“虽然一些电视台制作播出某些节目是出于舆论导向和政策宣传的需要,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关费用。”李丹林说。而按照200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此种情况是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的。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同样电台、电视台也正在面向市场化运作转型。电台、电视台不是完全靠国家行政拨款运转的,但是却要承担党和国家的宣传工作。”李丹林说,“但法律一经颁布,每一个成年人都应当知道哪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广电机构的领导者如果意识不到对著作权的保护,势必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 她进一步向记者表示,在《著作权法》规定的12项合理使用范围里,中国教育台的行为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项,因此仍然属于侵权行为。“虽然在WTO通过的trips里承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要求这项权利的行使需要同公共利益相协调,但是这一规定源自皇家垄断的授予权利,因此,并不能说中国教育台以公益目的就能对抗著作权。”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中国教育电视台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精神的理解可能有偏差,法律精神与法条并不对立,用法律精神来对抗法条的逻辑也不成立。他认为,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只看行为本身是什么,不考虑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会考虑行为人的身份。 李丹林说,“这个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相关法规的健全,对今后类似的侵权案件还会起到判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