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郑州4S店与“个别修理厂”之间关于商标使用“侵权”纷争的背后,隐藏着新行业政策背景下双方的利益之争。 “我都快被他们弄晕了!” 对于究竟该到哪里维修自己的奥迪轿车,郑州的廖先生一筹莫展—近日当地发生的一场奥迪4S店与“个别修理厂”之间的纷争让他无所适从。 “你告我侵权,我揭你黑幕—闹得跟《西游记》里的真假美猴王一样。”廖说。 “打假”风波 这场让廖先生感觉“闹得慌”的风波缘起于一纸“打假公告”。 4月21日,奥迪郑州4S店—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海”)与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之元”)联名在河南多家媒体上发布了一份《告奥迪用户书》,称其近日通过各种途径得知,“个别修理厂”在未经有关方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违法使用奥迪商标和标志,开展奥迪专修业务”,而“部分奥迪用户在个别修理厂维修后出现了严重的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问题”。 “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于4月20日对此修理厂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了多种涉嫌假冒的伪劣配件”,上述公告披露道。两家奥迪4S店还“特别提示”消费者“到奥迪授权的特约维修站接受服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日,一份与之针锋相对的《严正声明》也横空出世。 这份出自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之宝”)的声明,与两家奥迪4S店影射“个别修理厂”的表述不同,直言《告奥迪用户书》“严重侵犯了盈之宝名誉权”,该公司“将依法提出严正交涉,必要时提出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盈之宝称,郑州市工商局“对盈之宝使用的全部配件的纯正性,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并誓言其奥迪配件“均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原厂正品配件。如有假货,假一赔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盈之宝的另一招反击是,将其汽修价目与4S店汽修价目对比后同时披露—以奥迪A6轿车的空调电子扇为例,前者1546元,后者1933元。 喧嚣中,车主的思虑是如何选择,而公众的揣测却是“斗士们”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深仇大恨”?“现场查获伪劣配件”一说是否指的就是盈之宝?5月22日,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办公室主任刘正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列入该局此次“突击检查”范围的汽车维修企业有6家之多,盈之宝仅为其一。但具体案情因“尚在调查取证阶段,不便发表意见”。 《中国经济周刊》在采访中发现,能将两家奥迪4S店“打假”与盈之宝联系在一起的事实是,盈之宝的确在其经营场所和一些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奥迪商标。 不过,此举合法与否,双方的观点却大相径庭。 “侵权”口水战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任何有维修能力的维修商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有权利为任何品牌的汽车提供维修服务,不需要汽车制造商或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5月23日,盈之宝总经理田玉峰向《中国经济周刊》出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称其为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拥有对各类汽车进行各级维修的资质,“作为维修商,盈之宝有权利告知相关公众自己提供维修服务的汽车品牌的种类,这也是盈之宝在经营场所悬挂汽车品牌标识的惟一目的。” “它(盈之宝)维修汽车我们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它不能随便使用奥迪商标,更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宣传自己。”5月23日,豫海和丰之元的代理人、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挺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解释,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蔡挺坦陈其法律依据。 “盈之宝在任何使用奥迪商标的广告中均明确宣示企业字号是盈之宝,而不是奥迪,并没有突出使用奥迪商标;盈之宝悬挂广告的惟一目的是向公众宣示服务汽车品牌的种类,没有因消费者误认盈之宝与奥迪商标持有人存在特殊联系而获得额外的任何商业利益;盈之宝没有在任何标识上宣示自己是该品牌汽车的授权商,而只是宣示为该品牌的汽车提供优质专业的维修服务。”盈之宝的代理人、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翔则如此表示。 肖志翔据此认为,根据一般民事侵权构成理论,对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盈之宝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在广告中和经营场所中宣示自己维修汽车品牌的种类是完全合法的”,本案“没有侵权后果的发生”, 盈之宝“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激辩中,角力双方对彼此的“动机”亦作了“分析”。 “盈之宝之所以被投诉,只不过是因为盈之宝以合理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了纯正的配件和优质的维修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高性价比的新选择,因此导致了某些授权的4S店大量的客户流失,最终触及了某些企图垄断者的利益。”肖志翔断言。 “一类资质的维修企业什么车都可以修,没必要专门悬挂某一个品牌的标识。他们之所以如此,一是维修奥迪这种高档轿车,利润比较高;二是奥迪在社会上的保有量大;三是奥迪属于驰名商标,他们利用驰名商标可以误导消费者。”蔡挺说。 “深层次问题” 其实,盈之宝已非第一次遇到类似“侵权”投诉。 1月12日, 宝马汽车郑州4S店—河南中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盈之宝诉至郑州市工商局,缘起与时下这场风波几无二致。不过,盈之宝的广告宣传中至今仍在使用宝马标识。 “这种行为存在不正当利用他人品牌影响力的嫌疑。因为它有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公司与宝马有一定的联系或者经过其资质认证。而一旦该公司没有达到这些要求,给消费者造成了某些损害,就会影响他人品牌的商誉。”6月2日,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秘书长武晓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考虑,如果企业仅仅是告知消费者维修汽车的品种,没有突出地、故意地使用某一种商标,我认为它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但是,如果当事人诉至法院,问你用没用标识?是不是商业性使用?是不是为盈利目的服务?那肯定是的—所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张平建言,此类案件“应从产业发展、公平竞争等宏观层面审视和把握,而不应引导社会关注个案”。 《中国经济周刊》在采访中发现,汽车领域的经营者则试图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作为背景,解析“盈之宝事件”。 “实行品牌销售完善了汽车工业生产销售体系,增强了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打压了一些‘汽车倒爷’、‘汽车地摊’的生存空间,为汽车‘三包’政策的有效实施作了铺垫,优化了消费者的用车环境,推动了汽车工业的发展。” 6月1日,一位在河南汽车销售领域浸淫多年的职业经理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其核心是销售汽车必须取得经销权。 “但4S店几乎一统天下,未取得经销权的商家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只好沦为‘在野’经销商,或‘转业’为维修商。更糟的是,汽车销售已转为买方市场,发掘售后服务领域—譬如汽车维修的潜在利润来弥补整车销售的利润不足,已成了生产商与4S店的‘第二桶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汽车生产商在维修服务与价格方面形成垄断。”上述职业经理人称,而数量占半壁江山的未获授权商家“也想活下来”,双方爆发利益之争几乎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