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宁波“唐狮”打赢官司却惹来纷争

时间:2010-03-22 19:25 新华网浙江频道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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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3日电(记者郑黎)一般人以为,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近日,宁波一家企业通过打了一场官司赢来了驰名商标,然而,随着法官判决一槌敲下,各种疑问说法却又莫衷一是。 事情的起因是,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洋公司)于2005年初,发现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等家电产品(包括路牌、说明书、外包装等),与本公司注册商标"唐狮TONLION"相同,即前去交涉,对方认为没有侵权。双方协商未成,博洋公司便于当年11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中,原告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请法院认定"唐狮TONLION"商标为驰名商标。 宁波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经多次调查取证,于近日作出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唐狮TONLION"注册商标全国知晓,声誉显著,已经充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鉴于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博洋公司作为商标权人的第921551号'唐狮TONLI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这个认定,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三项判决内容:一、被告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博洋公司拥有的"唐狮TONLION"驰名商标的侵犯。二、被告立即销毁标有"唐狮"、"TONLION"和"tonlion"文字的侵权路牌、外包装、说明书及相关宣传资料。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万元。 出人意料,此案宣判后很快在当地引起了一些纷争,有人质疑,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到底是归工商总局管还是归法院管,博洋公司生产的是家纺、服装产品,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是家电产品,两家"井水不犯河水",法院凭什么认定被告属于侵权,还有工商部门行政审批的驰名商标与法院裁定的驰名商标是不是一回事,有没有同等的权威性,似此等等,众说不一。对此,宁波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王家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本案是宁波市中级法院首次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争议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内相关案例也见之甚少。因此,社会上有疑惑、有争议是正常的。王家星说,按照《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可以有三种途径,前两种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行政审批或案件裁定的方式,确定企业某品牌为驰名商标。第三种是经司法机关诉讼判决来认定驰名商标。 "但是,工商部门的行政认定与司法机关的诉讼判决,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前提条件",王家星说,《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有企业是否有大量持续的广告宣传投入、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等五方面的具体要求,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应该主要是根据这五方面条件,依照行政程序进行审查,认定驰名商标。而司法机关除了《商标法》规定的五方面"充分条件"外,还需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案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或域名侵犯商标权等;二是原告企业必须同时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王家星说,这两个"必要条件"实际是一个整体,因为商标侵权争议如涉及一般性注册商标,法院也同样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只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只要认定驰名商标,其他任何企业或单位就不能从事同一品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宁波"雅戈尔"属驰名商标,主要产品是纺织服装,但是除非得到"雅戈尔"的有效授权,否则任何"雅戈尔"家电、"雅戈尔"食品均属侵权。 宁波是中国著名的服装之乡、文具之乡和小家电基地,企业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王家星说,近年来宁波中院受理的商标纠纷案越来越多,这次我们选择"唐狮"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第一案是非常慎重的,也经过了多方详细的调查,我们认为,通过这样的案例判决,包括引起社会上的关注、争议是件好事,可以引导、激励更多的企业通过法律途径来提升和保护自身品牌,包括获得驰名商标。 被称为中国家纺第一品牌的博洋公司,系宁波一家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近年来发展迅猛颇为同行瞩目,"唐狮"T恤系列、衬衫系列、毛衣系列、牛仔裤系列等为其旗下的主力品牌之一。除西藏以外,现"唐狮"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拥有1000多个销售网点,年销售额逾11亿人民币。 博洋公司品牌策划中心负责人何平波告诉记者,近年来唐狮系列在市场快速拓展中屡遭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应付不暇,为此,企业一直有申请唐狮驰名商标的想法,但走工商行政认定的途径,程序较复杂拖延时间较长。因此,去年初,当我们遇到本市某电器公司商标侵权而又多次协商未成时,根据律师的建议,我们束性打一场官司,把坏事变成好事,通过司法判决获得唐狮驰名商标。何平波说,这次判决胜了,企业上下欢欣鼓舞,我们准备把这次官司作为案例,以后"唐狮"可以理直气壮地以驰名商标的身份,到各地打侵权官司。 据了解,博洋公司获得唐狮驰名商标后,也有一种说法,认为与工商部门的行政认定不同,法院打官司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是临时性的,因此"唐狮TONLION"虽然在本案中被认定驰名商标,但它与"雅戈尔"、"方太"等通过国家工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驰名商标是有区别的,换句话说,工商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更有份量更具权威性。对此,宁波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处长王维克认为,根据《商标法》,法院判决认定"唐狮TONLION"为驰名商标,符合法律规范和程序,属于合法的驰名商标,因此,并不存在临时性或长期性的区别。 王维克说,现在宁波市包括这次法院认定的"唐狮TONLION",一共有14只驰名商标,当然,绝大多数是由工商部门行政认定的,今后凡依《商标法》合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我们工商执法机关一样予以支持保护。 "其实,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驰名商标才是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研究学者、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炳生教授说,从全世界来看,驰名商标几乎都是通过司法判决来认定的,宁波中级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有意义的举措,也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张炳生表示,但法院的判决也仅是个案判决,即本地司法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外地仍有人不认帐,仍有可能出现商标侵权,企业还得再拿起法律武器打官司。当然,因为有司法判决的先例,再打官司,企业胜算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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