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美”商标侵权案二审

时间:2010-03-22 19:25 东方早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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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一审判决,“醉美”商标的持有人上海醉美餐饮有限公司近日再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宁波“醉美”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8日,浙江省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醉美”代理人沈亦可称,宁波“醉美”在餐馆店招上标注“醉美时尚餐厅”,“醉美”两字尤其突出,字形与上海“醉美”注册商标非常相似,同时在其订餐卡、一次性毛巾等用品上使用了与“醉美”商标近似的“醉美人生”标志。 故请求二审法院对该案部分事实重新认定,要求宁波“醉美”停止使用“醉美人生”字样,并在其店面招牌及服务用品上立即停止使用“醉美人生”服务标志,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今年4月,宁波市人民中级法院曾对上海“醉美”与宁波“醉美”的商标与字号之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宁波“醉美”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及在服务用品上单独使用“醉美”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宁波“醉美”停止侵权“醉美”,并赔偿上海“醉美”经济损失4万元,但允许其使用“醉美人生”标志。   沈亦可称,宁波“醉美”店面招牌及服务用品上“醉美人生”已经超出了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且容易被公众误认为其是上海“醉美”系列店。   宁波“醉美”代理律师则认为,“醉美人生”商业标志不构成商标侵权,“醉美人生”比“醉美”多了两个字,相同的比例仅为百分之五十了,且在“醉美人生”文字基础上增加了图形装饰,与上海“醉美”两字设计有显著不同,因此不能认同为商标近似。   据悉,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2003年6月开始在上海经营“醉美”餐厅,去年3月,又将其“醉美”字号注册为商标。而宁波江东醉美餐饮有限公司去年4月在宁波注册成立,随后在宁波市江东区经营“醉美”餐厅,在其经营过程中根据行业惯例在店面招牌上及服务用品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去年5月,沪、甬两家“醉美”在商标侵权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但事后,宁波“醉美”将其原先使用在点菜单、订餐卡、筷子袋等服务用品上的“醉美”文字更改为“醉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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