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下午,一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汕头中院宣告一审判决。原告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法院确认“佳雪”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汕头中院的支持。汕头中院一审同时认定被告汕头市怡捷贸易有限公司在手套上使用“佳雪”为商品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手套包装袋上印“佳雪”惹官司 该案原告宝兰丝公司和雅倩公司诉称,宝兰丝公司与雅倩公司是关联企业。1995年2月,原“潮阳市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佳雪”文字商标,在1996年开始许可原告雅倩公司使用,1998年9月该商标转让到原告宝兰丝公司名下,原告雅倩公司仍是“佳雪”文字商标的被许可人。之后,两原告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方式,逐步建立了以“佳雪”商标文字为核心的、完整的商标保护和防范体系;两原告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协定及议定国际注册国”、我国香港等地申请注册了多个“佳雪”文字商标,使“佳雪”文字商标逐渐成为雅倩公司新的代名词。 2005年12月20日,两原告发现被告汕头市怡捷贸易有限公司在手套包装袋上以“佳雪”作为商品标贴并广泛销售。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利用原告“佳雪”商标的知名度销售手套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形象,使公司的营销和广告效应受到影响,削弱了“佳雪”这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作用,侵害了原告宝兰丝公司和雅倩公司对“佳雪”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确认“佳雪”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佳雪”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责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广州日报》和《汕头特区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削弱了驰名商标显著性 被告辩称,其公司系贸易公司,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范围相差巨大。原告的“佳雪”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受保护范围不能扩大至全类别。故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佳雪”商标的侵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汕头中院一审查明,原告自1996年使用“佳雪”商标至今已达10年,产品年销售额巨大并不断上升,位于同行业前列,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在国际上受到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护,且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佳雪”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宝兰丝公司和雅倩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依法对“佳雪”驰名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外的非类似商品上享有专用权。被告未经许可,以“佳雪”作为其销售手套的商标,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对“佳雪”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一定的削弱作用,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汕头中院一审判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销售的手套上停止对“佳雪”驰名商标的侵权,同时拆除并销毁相关标识;并在《广州日报》和《汕头特区晚报》上刊发致歉声明。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自己损失和被告获利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编辑: J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