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因“CA RTELO三色标+CROCODILE图”引起的商标行政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北京一中院又立案受理了法国“鳄鱼”生产厂商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指控被告生产或销售了带有法国“鳄鱼”商标图形的“金鳄”牌服装。据悉,这是法国“鳄鱼”维权系列案之一,之前法国“鳄鱼”曾在一中院状告西单赛特商场销售涉嫌侵权的新加坡“鳄鱼”皮带。 该案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法国公司,是世界知名品牌“鳄鱼”的商标注册人和生产厂商。2006年7月21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北京一中院起诉称:2005年4月初,其发现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包括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商场设置经营柜台,销售由第一被告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原告商标“鳄鱼”图形的“金鳄”牌服装,侵犯了其驰名商标“鳄鱼”商标权的商品,该行为已经海淀区工商局查处。拉科斯特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也极大地破坏了其商业信誉、淡化并损害了其知名“鳄鱼”品牌形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登报消除侵权影响。该案已于7月21月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而法国“鳄鱼”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的行政案件目前正在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尚未做出一审判决。2005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关于第1331001号CA RTELO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为新加坡“鳄鱼”的“CA RTELO三色标+CROCODILE图”与法国“鳄鱼”的商标存在明显区别,裁定法国鳄鱼“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法国“鳄鱼”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法国“鳄鱼”早在1983年就在中国注册了“鳄鱼”图案商标,新加坡“鳄鱼”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了相同商标上的类似商标,新加坡“鳄鱼”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在中国市场上,曾出现了众多的“鳄鱼”商标商品。其中包括法国“鳄鱼”、新加坡“鳄鱼”、香港“鳄鱼”和浙江“鳄鱼”。2003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香港“鳄鱼”与法国“鳄鱼”达成和解协议,香港“鳄鱼”承诺2006年后停止使用与法国“鳄鱼”图形近似的商标。 2005年,浙江“鳄鱼”与法国“鳄鱼”也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在宽限期后停止使用任何“鳄鱼”图形商标。新加坡“鳄鱼”与法国“鳄鱼”曾就新加坡、台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5个国家和地区使用“鳄鱼”商标一事达成协议,法国“鳄鱼”承认新加坡“鳄鱼”在上述国家和地区注册的“鳄鱼”商标,由法国“鳄鱼”向新加坡“鳄鱼”支付100万美元的商标许可费,许可法国“鳄鱼”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销售带有“鳄鱼”商标的产品,但该协议未将中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