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全公司)获悉,历时16年的“凌汤圆”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下发了终审判决书,三全公司打输了官司,其使用了多年的“凌汤圆”商标被终审裁定给重庆市全心食品厂(以下简称全心厂)。 据介绍,1990年1月17日,三全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凌及图”商标,可是就在国家商标局发布审定公告后,全心厂以“凌汤圆”是重庆传统小吃为由提出异议。1992年9月2日,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认定“凌汤圆”是发源于重庆的传统名小吃,与全心厂之间的关系可谓家喻户晓,因此裁定:三全公司申请的“凌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令人出乎意料的是,1993年4月,全心厂却申请了“凌及图”商标,并于1994年8月28日获得“凌”字和图案组成的汤圆商标。 1995年,三全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全心厂采用虚构历史手段,骗取“凌”商标,属不当注册,应撤销。同时,郑州市工商局和河南省工商局也致函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全心厂的“凌汤圆”商标,并提出:全心厂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其他企业,纯属买卖商标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商标法的严肃性,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商评委积极出面协调。1996年6月5日,三全公司与全心厂协商后达成商标使用协议。双方约定:全心厂不转让、不许可其他单位使用“凌”商标,不以任何形式异地生产,但产品可以异地销售,该商标全心厂和三全公司两家都可以使用。1996年7月1日,商评委向双方发出了撤案通知书。 1997年4月9日,三全公司以全心厂违反协议为由再次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凌”商标。商评委认为,“凌汤圆”并非重庆传统名小吃名称,重庆历史上有名的是“林汤圆”而非“凌汤圆”,全心厂虚假陈述欺骗商标局,遂裁定撤销全心厂的“凌及图”商标。 随后,全心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重庆历史上有“林汤圆”,1988年以后,全心厂恢复生产的“凌汤圆”,沿袭传统的风味特点,与“林汤圆”存在一脉相承的联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一审判决后,三全公司不服,遂又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三全公司申请该商标时,全心厂已申请并使用“凌汤圆”商标;该产品还被评为1990年重庆市优质产品,该厂还赞助拍摄了电视剧《凌汤圆》,因此,全心厂与“凌汤圆”关系更为紧密,已为消费者所认可。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维持原判,并下发了终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