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唐人神非彼唐人神 株洲中院审理商标侵权案

时间:2010-03-22 19:25 三湘都市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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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8月15日讯 今天,一起驰名商标侵权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株洲市唐人神床垫厂的老板李朋龙告上法庭,认为其使用“唐人神”商标生产的“唐人神床垫”刻意误导公众,严重损害“驰名商标唐人神”的形象和利益。      株洲有个“唐人神床垫”      1998年前后,株洲出现个唐人神床垫厂,原籍浏阳的李朋龙在株洲罗家冲地段租下厂房,专门生产销售“唐人神床垫”。1999年12月14日李朋龙获得“唐人神图文结合”的商标,商标使用范围在家具、床垫类,开始在株洲主要家具销售市场等地方打出“中国名牌,唐人神床垫”、“唐人神———睡眠之王”等内容的广告。      与此同时,不少市民打电话给唐人神集团(前身为湘大集团),询问“唐人神床垫”是否为唐人神集团的子公司产品,唐人神集团一一答复不是他们的产品,并开始关注此事。      庭审中各执一词      庭审中,唐人神集团代理律师贺晓辉、谭清炜陈述理由时称,唐人神集团早于李朋龙之前获得“唐人神”商标,并于2004年11月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李朋龙在2004年11月12日将国家“驰名商标”“唐人神”字样注册在其个体经营字号名称中(即“株洲市唐人神床垫厂”),并且在其产品床垫、家具产品中恶意使用“唐人神”字样的商标和进行产品宣传、说明,刻意误导公众,导致公众误解,严重损害唐人神集团的公司形象和利益。      李朋龙及代理律师田达良则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唐人神集团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在家具、床垫上使用“唐人神”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株洲市唐人神床垫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给李朋龙的字号名称,且他们的“唐人神”是在家具、床垫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唐人神集团在肉品等类别使用“唐人神”商标不相同,也不类似。      在一番唇枪舌剑进入调解阶段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但在细节上仍有不同看法。李朋龙及代理律师田达良表示,休庭后,他们会商议一个意见,在15天内提交给法院。      □新闻链接      商标法相关条文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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