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教科书引发维权“连续剧”

时间:2010-03-22 19:25 知识产权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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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文曲星”、“读书郎”、“壹佰分”、“步步高”、“好记星”、“诺亚舟”等知名品牌学习机及科学出版社、延边教育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等23个商家,因一套英语教科书被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告上了法庭,涉及面之大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文曲星”学习机的生产公司——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金远见公司)教科书版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未经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授权,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将仁爱研究所拥有版权的英文教材内容全部收录在自己的网站上,供购买“文曲星”学习机的客户下载,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判金远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网站首页上连续24小时公开道歉,并赔偿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7.5万元。据悉,截止到目前,仁爱研究所因这套教科书已起诉了23个商家。 一套教科书与23场官司   “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是湘教版英语教科书唯一著作权人,到目前,我所因这套教材已起诉了23家商家版权侵权,其中有7家学习机厂商、16家出版社。”   仁爱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仁爱研究所是北京市一家开发英语教材的民营企业, 2003年经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初审,通过了由仁爱研究所编写、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教材,并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区使用,通称为“仁爱湘教版”。而“文曲星”、“读书郎”、“壹佰分”、“步步高”、“好记星”、“诺亚舟”等知名品牌学习机生产厂商及科学出版社、延边教育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等共23家商家侵犯了其版权。在这位负责人提供的材料中,记者看到,“读书郎”、“文曲星”、深圳市新文通电子有限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几起版权侵权案中仁爱研究所已胜诉。据该负责人介绍,还有几起案件将于近日判决。   “我们曾与‘仁爱’沟通过,希望和解并达成合作,但被‘仁爱’拒绝。我们现在已与90%的相关部门达成了合作协议,不能因‘仁爱’一件事而淹没我们所有的成绩。据说‘仁爱’还要连告其他的商家,我个人认为‘仁爱’的这种做法有些偏颇。”金远见公司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对这件事的看法。   “将他人教材中的课文进行直接复制、下载、翻译,并出版发行,这种行为应当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他人教材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社会科学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一万与一百万的差距   “虽然胜诉了,但判决的结果却与我们的要求相差甚远。我们要求赔偿损失几十万到几百万,但在已判决的案件中,一般判赔偿一万到十几万。”   这位负责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无奈。他认为这套教材之所以屡遭侵权,一方面是因为侵权商家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获得极高的利润,只需花上十几元钱买一本‘仁爱湘教版’教材,直接录入即可,而仁爱教材开发需耗资几千万元。每年还需花费巨资来维护、修订教材,还要请专家培训。另一方面,这些商家即使败诉了,也仅仅赔偿几万元,这对于他们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例如“好记星”对外称一年可以赢利8亿。所以,判败诉后,他们很少会上诉。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已判决的案件中,赔偿最少的是延边教育出版社,判赔一万元人民币,最高的是深圳市新文通电子有限公司,判赔12万元人民币。在仁爱诉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的案件中,仁爱研究所认为荟能公司侵犯改编权的损失难以计算,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按照荟能公司的侵权所得来计算。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标准,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不能确定的,依照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我国著作权法除了上述相同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马永健指出。 法律保护是关键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付酬。   马永健认为,商家明知其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而采取复制、翻译的行为方式利用他人的教材,主观上有侵权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复制、翻译的侵权行为并获得了非法利益,且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利用科教作品的情形。因此,这种行为侵害了权利人著作权之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应当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他认为,在现实中,因侵权行为和赔偿标准难以确定、举证困难、赔偿较轻、维权成本被有限支持等原因,使很多著作权人在维权面前却步。而侵权人在低廉的违法成本和丰厚的非法收益面前胆子越来越大,不惜以身试法,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侵权行为泛滥。因此,权利人需提高法律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侵权行为,除通过行政、刑事等途径进行打击外,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应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著作权法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不能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毫无疑问,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人民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究竟赔偿多少比较合理,除了根据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外,必须合理考量侵权人非法获益和损害赔偿之间的成本收益问题,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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