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DVD企业在单机应用时代曾一度抢占世界份额的80%左右,但这种格局如过眼烟云,很快瓦解。 陆志新摄 我国DVD“专利池之痛”的主要症结,在于当时不熟悉相关法规;而在现行国际法制空间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我们既缺失反垄断、反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其他较完善的相应法律规范,又未能重视相关法律事项,没有开掘运用现有的法律资源 从DVD到彩电、手机……我国面临大批“专利池”许可模式的压力。 对此,国家应有良性的制度规范,一方面,遵从国际知识产权潮流,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而相关行业和企业则更应积极应对 庭审:专家之意不在“企” 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合并审理张平等5位知识产权教授,自费公益请求宣告飞利浦公司一项属于DVD“专利池”内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系列案(本报8月14日第19版曾作报道)。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等5位自费请求人全部出庭。担任他们代理人的,主要是刘芳、宋攀峰、鹿毅忠3位资深专利代理人。被侵权人一方出庭的是资深专利代理人董巍等。 据陶鑫良教授介绍,一天的庭审涉及诸多专业技术问题,例如围绕涉案专利与MPEG2技术标准的关系,以及MPEG2技术标准的内容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已经公开的事实认定。双方结合具体技术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飞利浦公司认为,他们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专利(专利号19951924133)有效,5位教授提出的6个无效理由皆不成立。 庭审休息期间,应答旁听的媒体记者提问时,张平等5位教授明确强调,提起此案的根本目标并不是针对某一企业,也不仅仅局限于宣告某项具体专利权的无效,而在于以案促法,以案弘法,以促进我国合理规制“专利池”的良性法律制度的建立,并推动我国企业积极应对“专利池”的良性运作机制的建设。 审理进行了一天,但仅审理过半。至下午5时,审理此案的合议组宣布当日审理结束,将择日继续开庭。 背景:“痛”之症结何在 我国DVD行业的“专利池之痛”,由来已久。 1995年以来,以飞利浦、索尼、先锋3家跨国公司组成的“3C集团”和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6家跨国公司组成的“6C集团”为主,对我国DVD行业与企业联合发布DVD规格标准,实施专利联营许可协议,强行推行“专利池”模式的“一揽子许可”。而我国DVD行业与企业对此措手不及,“糊里糊涂掏腰包,不明不白给高价”,结果将偌大一个DVD产业搞得“落花流水春去也”——国内DVD企业在单机应用时代曾一度抢占世界份额的80%左右。但在手持专利大棒的国外专利权人及其相关企业的大举进攻之下,这种格局如过眼烟云,很快瓦解。 那么,我国DVD“专利池之痛”,究竟痛在何处? 陶鑫良教授分析说,尽管相关谈判信息与资料至今仍然束之高阁,但是,整合来自各方的信息不难看出:一痛是糊里糊涂掏腰包。不问DVD“专利池”到底合法违法和有理无理,人家说有“池”,就乖乖付款;也不查清DVD“专利池”中“鱼多鱼少”和“鱼大鱼小”,人家开账单就照单交钱。 二痛是不明不白给高价。譬如当每台DVD售价下降为20美元时,专利权利费仍然居高不下6C为每台4美元,3C为每台3.5美元,每台DVD的专利权利金总额占售价的比例已经畸大。DVD专利权人旱涝保收,几近暴利;而DVD生产制造商的利润却因此变得微乎其微,难以为继。 几位教授认为,我国DVD“专利池之痛”的主要症结,在于当时不熟悉相关法规;而在现行国际法制空间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我们既缺失反垄断、反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其他较完善的相应法律规范,同时又未能重视相关法律事项,没有开掘运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另一方面,我们也没去弄清楚3C、6C等DVD“专利池”的基本事实,连这些DVD“专利池”的基本组成和相关专利的数量、质量情况都未能进行深入的统计、分析和研究。这样,面对3C、6C等的DVD“专利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处于盲目与被动状态,可能因此也难以把握谈判的艺术与技巧。 展望:从泛泛议论到实证探析 5位教授自费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系列案,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专家公益集体行动”,已经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它同时标志着我国DVD“专利池之痛”从泛泛议论到实证探析的重要转变。 据几位教授介绍,导致我国DVD行业遭遇“专利池之痛”的“专利池”许可形式,即专利联合许可及其协议,往往涉及知识产权不当垄断和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我国,这些问题亟待在立法、修法层面上加以明确,并且应当进一步在执法、司法环节上加以完善。 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和遏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实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国多年来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在特定背景下着重的是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面,相对忽略了遏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和反垄断的一面。所以,面对“专利池”许可等极容易产生知识产权滥用与不当垄断的情势,一是我国政府应当积极立法加以规制;二是我国企业和行业应当积极依法、依理进行应对。 专家认为,DVD“专利池”之痛并非偶然,当今横亘在我国企业面前的还有“知识产权列强”联合构筑的例如数字视频压缩技术、视频数据传输速度的串行接口标准、数字音频压缩技术、3G(移动电话)等“专利池”。我国的移动通信、数码相机、彩电等新兴行业的前程,都可能笼罩着带有知识产权不正当滥用甚至垄断性质的专利联营许可的乌云。 在采访中,几位教授都谈到,他们关心的是,今天、明天与后天,我国如何预防与化解类似DVD行业的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第五个相关产业再次出现“专利池”的扭曲和异化。 他们呼吁:DVD产业“专利池”的“前车之覆”,我国相关各个产业发展中都应当引以为鉴,我国政府、企业及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使“后车不蹈”:建立和补强对“专利池”的法律与政策的良性调整规制,切实提升我国企业和行业对“专利池”的良性应对机制。 链 接 “专利池”(PatentPool)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专利池的初衷是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 进入“专利池”的公司可以使用“池”(pool)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池”中的每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池”中的公司彼此间甚至不需互相支付许可费。“池”外的公司则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许可证,自由使用“池”中的全部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