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 浙江小企业“叫板”世界500强

时间:2010-03-22 19:26 现代金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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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22日电 为了一枚中文商标,坐落在绍兴新昌的一家小企业和一家大名鼎鼎的跨国公司较上了劲,并为之抗争了13年。而近两年来,这家小企业又和杭州市工商局“较上了劲”,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家小企业就是绍兴市康可胶囊公司。该公司的总经理俞愈昨天在接受《现代金报》记者采访时感慨万分:自己的商标被别人侵权,自己在家乡“求助无门”,而远在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北石家庄却迅速反应,7月26日接到绍兴康可公司的投诉,石家庄市工商局桥西分局7月28日就决定将存在争议的“康可药品”暂时封存。   一个“康可”两家共用   绍兴康可公司坐落在素有“胶丸之乡”之称的新昌儒岙镇,早在1989年,该企业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康可”商标,1999年又续展注册。2004年下半年,绍兴康可公司在杭州某药店意外发现,一种叫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的药品用的“康可”商标,而该药品的生产厂家就是德国默克公司。随后,他们又在上海、北京等地一些药店也发现有此药销售。由此掀开公开抗争的序幕。   德国默克公司是一家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国际著名化学及制药公司,进入中国后,欲在其产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注明“康可”的中文商标,但是他们发现“康可”牌中文商标早已被新昌的一家企业注册在先,遂于1999年委托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以绍兴康可公司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康可”牌商标为由,申请撤销绍兴康可公司的“康可”牌及图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北京天平”的申请,该商标继续有效。   2003年,默克公司心有不甘,又通过某代理公司以同一理由要求撤销绍兴“康可”牌及图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再次驳回了他们申请撤销的要求。   无奈陷入“连环”官司   自认为被国际巨头“抢”了商标的绍兴康可公司满怀委屈地投诉到杭州市工商局,一心指望工商部门帮助企业讨公道。绍兴康可公司表示,2005年3月1日,在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商标侵权投诉书》之后,杭州市工商局并没有按照他们投诉要求的那样“立即停止被投诉人在药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中文‘康可’商标”。康可公司认为,这是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2005年8月29日,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就德国默克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将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绍兴康可公司认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康可商标,与绍兴康可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杭州市工商局在接到投诉后,不立案,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即得出违法事实无法认定的结论。   杭州市工商局答复是,“无法认定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且为有利于原告可能的正当权利的保护,便于案件的调查,经请示上级,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广东省工商局调查处理较为合适,“不存在不作为”。   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今年4月4日作出裁定,“杭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因未对绍兴康可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要把知识产权官司打到底   对于江干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绍兴康可公司不服,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杭州市工商局的行为将使合法商标权益无法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放纵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今年6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持有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投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绍兴康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裁定由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但是杭州市工商局今年7月7日的答辩再次强调,该局始终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认真、积极履行了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如在了解到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是生产商后,及时将案件转给了广东省工商局……   对于这场诉讼,俞愈有一种破釜沉舟式的决心:“其实我现在把企业转给别人洗手不干,以后的生活也不成问题。但是我一定要把这场知识产权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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