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康可公司维权调查 本案提要:2006年6月14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就一起国内企业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德国默克公司商标权侵权案作出裁定:“撤销江干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审理。”至此,这起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与德国默克公司商标权纠纷的博弈再次进入司法程序。 企业商标一经依法注册,犹如一个公民的姓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撤销或冒用,否则便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和企业的商标权。 公民的姓名权终其一生,德行好坏、职位高低、财产多寡、后人评说囊括其中。企业商标同理,它凝聚了聪明才智、劳苦艰辛、市场诚信甚至数百年不衰……公民像爱护眼睛一样珍惜姓名,企业如善待生命般重视商标,一旦他人侵犯,维权自在理中。 执法部门保护公民和企业权利是法律赋予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反之将视为违法。 一个小企业,面对全球知晓的商业“巨人”和背后撑腰的巨大财力,为职工计、为企业计、为国家计,为实现权利而奋斗,而我们的执法部门面对如此悬殊的博弈,无视权利、放弃义务……对此我们无话可说,为此我们关注此案。 ——编辑手记 2006年6月14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就一起国内企业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德国默克公司商标权侵权案作出裁定:“撤销江干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审理。”至此,这起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与德国默克公司商标权纠纷的博弈再次进入司法程序。 7月31日,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总经理俞愈在接受采访时谈起了这起纷争的始末。 商标权纷争乍起 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空心胶囊为主的内地香港合资企业,创办于1997年,其前身是浙江新昌县报国乡联营振兴胶丸厂(胶囊)。 1989年,该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康可”商标。 1997年,现任总经理俞愈和另外两个股东出资接手联营振兴胶丸厂后,将企业易名为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康可公司)并使用“康可”商标经营至今。 2003年8月,康可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通知: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3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德国默克股份两合公司(默克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北京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康可公司连续3年停止“康可”商标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康可公司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 康可公司对这份通知的内容倍感意外:10多年来,“康可”一直作为企业的商标使用至今并未终止。默克公司认定康可公司连续3年未使用该商标并申请撤销的请求毫无事实依据。 为此,康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供了连续使用“康可”商标的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化验报告单、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的两份批复及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企业许可证》,作为康可公司享有“康可牌及图”商标所有权的证据进行申辩。 2005年5月16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默克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此事虽然以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权确权决定告一段落,但却引起了康可公司保护自己商标权的法律意识并开始展开调查。经查:1993年,默克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康可”商标。商标局于1994年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默克公司的注册申请。 默克公司在申请注册“康可”商标前的1992年,该公司生产的“康可”牌处方药已经在国内销售。 洋人用了咱商标 德国默克公司是一家有300多年历史的国际著名化学及制药公司,在全世界56个国家设立分公司,2002年全球营业额超过74亿欧元,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2003年8月,从康可公司收到国家商标局的通知,到2005年5月,国家商标局驳回默克公司的撤销申请期间,2004年,一种使用“康可”商标、由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的治疗高血压的特效药———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 康可公司认为:默克公司此举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决定向默克公司讨说法。 2004年11月,康可公司律师向默克公司的代理人发出侵权警告函。 对方在回函中表示,商标侵权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默克公司生产的是药片,康可公司生产的是胶丸,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类似。默克公司所使用的“康可”中文商品名,是其英文商品名Concor的中文谐音。默克公司在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康可”商标不构成对康可公司的侵权。 康可公司则表示,默克公司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只是主观判断,这一说法有混淆药品名称和商标两种概念之嫌。 双方打了一通笔墨官司毫无结果。 “默克”想买商标权 2005年1月20日,默克公司中方代表前往浙江与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见面洽谈,希望收购“康可”商标,而康可公司仅愿授权许可默克公司使用该商标,双方分歧甚大。 2005年4月10日,默克公司代表再次商谈收购商标事宜,康可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2005年7月22日,默克公司提出愿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 康可公司认为,“康可”商标是企业使用16年的老牌子,生产的“康可”牌空心胶囊在业内颇有名气,不能也没有理由转让。 面对默克公司的种种压力和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康可公司决定向执法部门投诉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默克公司生产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在杭州销量较大,2005年3月1日,康可公司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商标侵权投诉书,请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工商局没有答复 自认为被国际巨头“抢”了商标的康可公司投诉到杭州市工商局,一心指望工商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帮助企业讨公道。 2005年3月1日至同年8月,康可公司向杭州市工商局投诉半年,杭州市工商局一直没有明确答复,也没有正式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康克公司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当一个企业知道权利受到侵犯后,向职能部门投诉请求保护,是企业向行政当局寻求救济的合法途径和正当要求,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予理睬,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状告工商局 2005年8月22日,康克公司将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对默克公司商标侵权案予以立案查处。 杭州市工商局解释:经查,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的标有“康可”字样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确系德国默克公司生产。默克公司的“康可”药品在广东省中山市的默克雅柏药业有限公司分装。考虑到药品的销售是全国性的,为有利于原告可能的正当权利保护,便于案件的调查,经请示上级,由默克雅柏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工商局调查处理较为合适。我局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向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发函,并将投诉举报材料一并发给该局。 2005年10月19日,这起行政官司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康可公司认为,2005年3月1日,杭州市工商局在收到原告的投诉申请后,直到2005年8月22日一直没有正式立案,面对原告的多次请求和催促,迄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书面答复,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0日的申请受理期限。被告明知杭州有原告投诉的行为发生,却不立案处理,放任有商标侵权纠纷的药品销售,原告提起起诉的当日被告才将投诉移交至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这显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 2005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杭州市工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做出书面答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市工商局就康可公司的投诉作出正式书面答复: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和我局对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情况的调查,以及广东省工商局的复函,我们无法认定杭州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康可公司表示,杭州市工商局作出的答复没有提供详细依据,对默克公司和雅柏公司是否侵权没有作出回答。 2006年3月28日,康可公司再次起诉:要求撤销杭州市工商局的“答复”。 4月4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4月5日,康可公司上诉到杭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撤消江干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 6月14日,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江干区法院的裁定,立案审理。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说,“就在本案审理期间的2006年7月28日,我们向河北石家庄工商部门投诉默克公司侵权,默克公司的有关药品已经被石家庄桥西工商分局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