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UV赤”商标之争

时间:2010-03-22 19:26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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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共鳞"UV赤虫"产品外包装对于"UV赤"商标的使用情况图 近日,各大媒体都在报道有关“UV赤”商标之争的新闻。据相关媒体报道,“UV赤”商标是一家名为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共鳞)的企业于2002年12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宠物食品、宠物饮料、饲料、鱼饵等商品上的商标。由于一直以来水族行业内的众多企业都将一种经过紫外线消毒处理过的宠物食品——赤虫(又名红虫、血虫)称为“UV赤虫”,被业内各企业广泛用于产品的外包装上,于是在深圳共鳞将“UV赤”商标成功注册后,实施维权,将众多使用“UV赤虫”标记的企业推向侵权的境地,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UV赤”商标之争。 2003年5月29日,首先被深圳共鳞发难的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荷坳明利红虫场(简称明利红虫场)生产的“UV赤虫”产品,因涉嫌侵犯“UV赤”商标专用权,被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分局查封。同年8月,龙岗区工商局对明利红虫场做出行政处罚,将该场价值38万元的“UV赤虫”产品与铝铂包装进行销毁,并处以15万元罚款。同期,广东省内另有7家“UV赤虫”生产企业也因涉嫌侵犯“UV赤”商标专用权而遭到查封。 鉴于上述情况,2003年6月,部分“UV赤虫”的生产企业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而向行业协会——广东省水族协会寻求帮助,不曾想,广东省水族协会也因“私自做出一份关于《请求重新审议“UV赤”商标注册》的公函”被深圳共鳞两次推上被告席。 其后,绝大部分“UV赤虫”的生产企业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或改换包装将“UV”与“赤虫”隔离开来,或干脆不用,只用文字表述是“经过紫外线杀菌处理过的赤虫”。只有明利红虫场敢于“叫板”深圳共鳞的“UV赤”商标,并认为这是“侵占公共资源,理应禁止”。且该企业已于2003年7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深圳共鳞的“UV赤”商标注册,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UV赤”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通过对“UV赤”商标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该商标是由“UV”与“赤”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UV”构成“UV赤”商标的英文识别标志,“赤”作为“UV赤”商标惟一的中文识别标志。 “UV”是组合英文单词“ULTRA VIOLET”的前两个字母,也是一种缩写形式,其含义是“经过紫外线消毒”。由于紫外线(ULTRA VIOLET,UV)有很强的杀菌能力,可以对细菌、霉菌、病毒等各类微生物都有显著的杀灭作用,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动物饲料、宠物饲料、水族器材等多个行业的消毒灭菌处理;同时也用于化妆品产品上主要表示防止紫外线辐射,防晒等功能。如:很多具有防紫外线、防晒的化妆品产品外包装上都有“UVA”和“UVB”等标记。“UV”也因此成为与紫外线有关的上述众多行业公知公用的字母组合。此外,“UV”作为上述众多行业消毒杀菌的一种手段也被经常用作企业生产产品的名称或产品的标志,出现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因此,这种“UV”(紫外线的杀毒标志)与“UV赤”商标中的“UV”对于行业经常性消费者而言,根本无法区分,也就是说“UV”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 “赤”是“UV赤”商标惟一的中文识别标志。“赤”在权威的中文词典中最为普遍的含义为“红色”的意思。将红色与“UV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动物饲料、鱼饵)联系起来,可以发现这些商品表面的自然颜色多为红色,如红虫。也就是说,“赤”字直接表示了“UV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特点,这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的规定。因此,字母“UV”与中文“赤”字构成“UV赤”商标的主要要素,且被行业企业大量使用,已经失去了区别商品来源标志的功能,弱化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UV赤”商标的注册涉嫌侵害到行业公用资源 如前所述,英文字母组合“UV”是英文组合单词“ULTRA VIOLET”的缩写,是行业公知公用的“经过紫外线消毒”意思表示的字母组合代称。也就是说“UV”属于公用词,其不应该被某个企业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而独占使用。这对广大行业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也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 此外,根据对“UV赤”商标持有人深圳共鳞所生产产品的外包装看,其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楚的表明了“UV赤虫”标志,且采用“UV”与“赤虫”上下叠加的表示方式,并说明“UV赤虫”是一种经过紫外线消毒处理过的清洁、新鲜的冷冻饲料。深圳共鳞既然注册了“UV赤”商标,为什么还在使用众多行业企业一直以来所使用的“UV赤虫”标记呢?深圳共鳞的这种做法,首先具有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之嫌,同时使用了被行业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UV赤虫”标记,也充分说明深圳共鳞对于自己所注册的“UV赤”商标使用中的不自信,同时希望用“UV赤”商标的注册来阻止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生产并经销这种“UV赤虫”系列产品。这将会造成事实上的市场垄断,违反了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深圳共鳞注册了“UV赤”商标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维权的做法,此前有关专家学者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刘春田教授认为:如果有证据支持“UV”、“赤虫”是水族行业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那么“UV赤”这个商标则属于抢占了公用资源,属于注册不当。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教授认为:中国的商标目前很混乱,审查商标的人并不一定熟悉很多行业知识。具体到“UV赤”,既然“UV”、“赤虫”是业内通用标识,那么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就不能故意向这个通用名称去“靠”,否则就是将公共利益占为己有,有一定恶意注册的成分。另外,共鳞公司所用的“UV”与“赤虫”分做上下两行放置,即将“UV赤”3个字符拆开来排列属于商标使用不当。 “UV赤”商标撤销与否成为诉讼的关键 据笔者了解,2003年12月,明利红虫场认为此前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分局的行政处罚有失偏颇,于是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分局告上法庭,共鳞公司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也成为被告。但后经两级法院审理,明利红虫场均被判败诉。 初战告捷的共鳞公司随即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再次将明利红虫场告上法庭,并索赔近百万元。2006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明利红虫场赔偿共鳞公司15万元。不服判决的明利红虫场,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审理中,明利红虫场曾以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UV赤”商标争议裁定为由向法院请求中止审理,但法院并没有采纳。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被告亦大多都能及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但法院对于是否中止审理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要被告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告商标裁定之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不中止审理。但此案中,法院应当考虑终止审理,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原因是,“UV赤虫”标记一直以来被水族行业企业广泛应用于产品的外包装上,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产品通用名称,共鳞公司注册“UV赤”商标的确有侵占公共资源之嫌。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明利红虫场构成商标侵权,首先会造成明利红虫场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导致水族行业企业整体利益受损。此前,广东省水族协会以及杨钦泉会长根据数十家行业企业的申诉,出具了一封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请求重新审议‘UV赤’商标注册》的公函,其大意为‘UV’一词是英文紫外线的简写,十多年来被水族业内广泛使用、约定俗成,请商标局重新审议‘UV赤’商标的注册是否与行业整体利益相悖”也是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受侵害而作出的。目前,关于共鳞公司诉明利红虫场商标侵权案的二审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由于此判决将是终审判决,因此二审法院更需要慎重考虑是否要中止审理,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以更好的维护水族行业企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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