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城县两白酒生产厂家,一家商标为“武贝春”,一家为“古贝春”。自2001年以来,两厂家就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争执不休。8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令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武贝春”标志,赔偿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1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古贝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古贝春公司于1984年6月30日和2001年4月21日,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古贝春”和“贝春”白酒商标。2001年以来,某酒业公司在山东、河北等省广大地区销售大量外包装为“武贝春”标志的白酒。 经比对,“古贝春”、“贝春”商标所采用的字体皆为舒体,而某酒业公司在外包装上使用的“武贝春”也为舒体。为此,古贝春公司多次举报“武贝春”标志抄袭、仿效了已注册的“古贝春”商标。 2002年8月2日,某酒业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武贝春”注册为商标,并通过了初步审定。对此,古贝春公司于2003年7月4日提出异议,被国家商标局依法受理,但至今尚未作出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某酒业公司继续销售标有“武贝春”的白酒。古贝春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济南市中院,2004年1月1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该公司并没有遵守调解协议,仍坚持销售“武贝春”标志的白酒。为此,2005年9月,古贝春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某酒业公司推上德州中院的被告席。 2006年1月,德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武贝春”标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某酒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