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川国演义”饭店得改名啦!

时间:2010-03-22 19:26 沈阳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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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阳餐饮界小有名气的“川国演义”饭店,现在陷入了不得不改名的尴尬境地。9月3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沈阳川国演义餐饮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处停止使用“川国演义”商标,并须赔偿商标权人10万元。   “川国演义”受限使用   以麻辣著称的川菜,很受沈城人青睐,各种各样的川菜馆也是不断涌现。2002年11月5日,沈阳川国演义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沈阳公司)在沈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开业后,该企业效益一直不错。为了促销和宣传企业形象,该公司除所在大楼外多处打出大幅“川国演义”招牌,并在其宣传单、储值金卡、订餐卡及餐纸包装上皆显著标注“川国演义”。可万万没想到,这家公司的自主宣传行为,竟给企业引来了一场诉讼。   诉讼的原告为姚女士,系上海嘉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川国演义食府董事长。姚女士称:2000年8月,广州市嘉南发展有限公司川国演义食府申请注册了“川国演义”文字及图形商标,有效期自2000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2003年12月20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厅、餐馆。此后,该商标转让给姚女士。目前,姚女士只许可上海、广州、海口三家餐饮企业使用“川国演义”商标。   姚女士认为,“川国演义”在餐饮行业已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沈阳公司未经授权,公然使用“川国演义”注册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了她的商标专用权。为此,姚女士提出了包括自身损失、律师费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共计23万元的赔偿要求。   公司侵权被判赔偿十万   市法院审理认为,姚女士经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了“川国演义”注册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经广州市嘉南发展有限公司川国演义食府同意,姚女士对转让前的侵权行为亦有权追究。沈阳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企业字号及其经营的餐馆招牌、广告等上使用与姚女士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近似的文字,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姚女士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但姚女士未能提供沈阳公司所获利益的充分证据。比如对方的营业利润、税务登记发票数额。在此情况下,对沈阳公司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该公司经营时间、规模、餐饮业的平均利润率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姚女士为制止侵权及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并计算在赔偿数额中。   市法院于近日判决,沈阳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及经营的餐馆中使用“川国演义”字样,赔偿姚女士经济损失10万元。本报记者周贤忠侵权损失难定法院限额50万市法院民四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成绩计算。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了调查、追诉有关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律师费等。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目前,人民法院在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额时,有许多灵活的做法,包括:以商标设计费来确定商标的价值,核算侵权赔偿额;以商品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侵权赔偿额;采用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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