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拿着北京判决的结果到全国去和上千家的"唐人街"商标使用者打官司,这些企业败诉的几率相当地高,原告将有天文数字般的收入 北京,八大处希望公园内,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西部唐人街"餐厅。 这个有着浓郁中国气息名称的餐厅--"西部唐人街",自从2001年经营这家餐厅以来,在食客中也越叫越响,成了北京美食界的一道金字招牌。然而不久前,一纸诉状把经营着"西部唐人街"的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的名字叫陆常清,他认为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所有权,因而要求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相关商标的侵权行为,并且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西部唐人街分店"的企业名称。 作为个人的陆常清又是如何取得了"西部唐人街"的注册商标呢?这不得不说到"唐人街"商标的更迭一事。 "唐人街"商标更迭始末 据《法人》了解,最先拥有"唐人街"和图形注册商标的是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曾经在2001年时取得了"唐人街"字样和图标的商标注册证。这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从2001年8月28日到2011年8月27日止,商标是用于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餐馆,自助餐馆及鸡尾酒会服务所用。然而,在2003年9月时,原告与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在这份合同中标明的商标转让方为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受让方为陆常清,合同表示将唐人街和图形永久转让给陆常清,陆需支付800万元的转让费,其中300万元作为许可费用,并且陆许可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三年内使用该商标。最后,在这份合同的落款处,甲方盖了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印章,乙方则是陆的签名。日后的争议出现时,双方的焦点也就集中在这份合同落款处的印章效力上。 根据《法人》了解,早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一年前,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经在工商局做了名称变更登记,将其名称变更为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并且工商机关还收缴了其原有印章一枚。按理来说,已经变更名称的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无权再与陆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然而,让人不得其解的是,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但与陆签订了这份合同,而且该商标的转让也通过了商标局的核准,陆于2004年1月14日正式取得了"唐人街"和图形的注册商标。 时隔两年,"唐人街"的注册商标再惹争议。陆认为"西部唐人街"侵犯了其"唐人街"商标的所有权。而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则认为当时盖在商标转让合同尾部的"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大红公章并没有任何效力,因而该转让合同实为无效合同,商标转让的行为实则无效。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了这加盖了无效公章的转让合同,虽经工商机关承认转让行为成立,是否在法律上依然成立? 最大争议: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一边是用一枚无效的公章签订的转让合同,一边是工商机关做出的注册商标转让成立的证明,究竟法律应当做何判断?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存在,那么合同是无效的。"铸诚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对《法人》说。从这个层面和意义上来看,2003年,陆和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值得推敲。然而,如果这个无效合同确经过了行政机关的认可,成为了事实的依据时,是否应当追本溯源依然否定他的效力?还是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继续承认他有效?亦或行政机关如果对事实认定有偏差而导致出现转让认定事实有误时,是否应当先通过行政诉讼改变错误认定事实再从法律上否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北京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向《法人》表示:"原告在庭审时称《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是一个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应由行政诉讼来确认。鉴于此,我公司于2006年7月1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程序确认原告《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无效。一中院于2006年7月25日正式受理了该行政诉讼。根据《民诉法》第136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本案诉讼"。对原告是否本案所涉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的认定,应当依据行政诉讼的最终裁决。然而,我公司于2006年7月26日将《中止诉讼申请书》并附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通知书》递交本案合议庭,本案诉讼程序理应中止。而2006年7月27日下午,本案书记员张晰昕突然通知我公司代理律师:合议庭于2006年7月28日下午4点宣判,并已承认收到我公司递交的《中止诉讼申请书》。" 在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第668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拥有涉案商标的合法专用权。在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原告的受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以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上千家"唐人街"都要被告? 法院的这一判决,让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感觉到忧虑。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向《法人》表示:陆的律师曾称,目前全国有近千家餐厅在使用"唐人街"字样,我方一定要拿到本案胜诉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因为我方还要用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或调节书作为依据和证据,到全国各地法院起诉那些正在使用"唐人街"字样的餐厅。 在对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中,一审判决京莫仕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陆经济损失49万元人民币,如果真如陆的律师所言,陆如果拿着北京判决的结果到全国去和上千家的"唐人街"商标使用者打官司,而各地的判决依照北京的先例,那么陆胜诉的几率相当的高,而且也将会得到一笔可观的经济回报,陆的这种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约束?是否可以归为恶意诉讼的范畴? 海问律师的一位律师向《法人》表示:恶意诉讼的特点在于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谋求利益或损害他人或既为谋取利益又损害他人,故意采取的非正当的或非必要的诉讼上的权利的行为。在司法中如何应对恶意诉讼,不论从程序上看,还是从实体上看,都是一个难题。且不说目前法律对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仅从如何证明恶意诉讼这一点上看,就有相当的难度,因为很难掌握相关的证据。如果陆在全国展开"唐人街"的诉讼,不能简单的就判定其为恶意诉讼,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我国的多数私营企业对于商标权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不知道通过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因为在我国商标确立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因而谁先在工商机关申请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利,而不是谁先使用谁就有商标权。这就使一些想要借助商标注册发一笔横财的人有机可乘。归根结底,商家还是要提高法律意识,在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应花点功夫保护好自己的无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