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是为了消灭315

时间:2010-03-22 19:27 新浪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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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月的临近,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开始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普通公民到特殊人群,人们似乎有太多的话想说。事实的确如此,在中国这个特别的国度,不管你是老百姓还是有权有势的人,只要你不生活在真空中,恐怕都难以逃脱消费受坑害的命运。可不是吗?我们想想看,大到买房子,小到一卷手纸,对于消费者而言,各行各业似乎都隐藏着陷阱,可人们又大多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些陷阱。   百姓受了坑害却没地方说,甚至,那些专事监管商业欺诈行为的官员,只要脱下制服,也要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同样忍受欺诈,同样被侵犯权利。所有这一切,都逐渐汇聚了成了群情激愤的大潮,于是,人们希望有更多人出来替消费者出气,哪怕他象王海那样以打假之名赚钱,或者希望媒体揭露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人和事,哪怕这种揭露有失偏颇。   作为上述情绪的集中体现和绝妙例证,中央电视台这些年来力推的“3·15”晚会的异常红火,甚至火得大有超过春节联欢晚会之势,正是从传播角度反映了消费者的痛和蕖?   不可否认,在揭露坑害消费者行为,呼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媒体多多少少替代了一些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尽的义务,与此同时,也不乏打假失误的情形,这又导致了部分遵纪守法的商家权益严重受损的局面。   于是有人提出疑问,认为对“3·15”的关注是否过分,是否极端。3月2日,笔者在搜狐网看到一则网友留言写道:   “3·15”的喧嚣,以及媒体对于“3·15”的热炒,与其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如说是某种私人利益的推动和需要。消费者和消费行为存在于每时每刻,为什么要刻意设立一个所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呢?   这样的说法看上去很有道理。的确,一年365天,几乎每一刻都有消费行为发生,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理当一年如一日地进行,而不应只是在某一天强调。   不过仔细想想,我们设立“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并且在这一天热炒消费者权益问题,难道不恰恰就是为了实现消费者权益的持续保护吗?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虽然由来已久,但真正演化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还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事情。从那个时候起,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其他诸多原因,坑蒙拐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传统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沉渣泛起并迅速发展,及至后来,合同陷阱、霸王条款、垄断经营等新型侵权行为也次第流行。在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下,人们开始怀疑一切,甚至连在外面喝杯水都要犹豫再三。   正是看到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严重局面,也是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不仅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还引进了“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概念和活动模式,经过20多年的努力,“3·15”开始深入人心,并成为经济领域的“品牌”。一个典型的现象是,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知道在“3·15”这一天向有关部门投诉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受到的权利侵害。   之所以能有如此成效,离不开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他们20年如一日的努力,使“3·15”这一特殊符号普及人心,更重要的是,他们从各个方面来增进“3·15”的号召力和品牌影响力——不仅将“3·15”当作一个日子的特殊意义进行建设,更是将它当作一种观念来树立和推广。纵观当今名目繁多的各类“日子”,没有任何“日”有“3·15”般的知名度,可以说,“3·15”发展到今天,它早就不再止于一个特别日子的概念,而是变成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即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甚至任何人就是消费者——在这种眼光的指导之下我们再来观察“3·15”概念维护和推广的必要性就会发现:当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普遍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时候,“3·15”作为一种观念和概念,就有继续推广和普及的需要。   众所周知,由于消费者所涉及问题的广阔性,它本身不是某一个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类似于社会管理的综合性话题。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医疗、教育、科技、工业、农业、商业、立法、行政、司法……无论哪个领域,也无论哪个层面,都有相应的工作要做。换句话说,对于任何人而言,“3·15”都有可能成为他自己的事情。   比如说,一个法官,当他穿上法袍,就是权力和公平正义的化身,大到生杀予夺,小到家庭琐事,他都有权依法裁判,包括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产生的纠纷,他亦可依法管辖和审理。但一旦他脱下法袍,以一个消费者的名义参与到和商家的民事法律关系,他就仅仅是一个消费者,并且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也完全有可能被商家侵犯。   打这个比方的意思是想说明一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不止是某一群体的事情,也不止是某一层面的事情,而是全社会任一个体的事情。   就目前而言,“3·15”观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尽管有了上述成就,但以一个高标准的公平市场秩序和权益维护机制要求来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大量的工作要做。   现在,人们普遍认同了公民活动层面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但在公共管理层面,还有很多似是而非的问题需要解决,典型的情况是,围绕医疗纠纷是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房是否属于消费品等问题,社会有关方面一直争论不休。其实从法理来看,这种争议的答案是明显,那就是都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什么对于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却出现如此严重分歧呢?原因就在于一些利益群体的话语霸权和对管理层的影响力。在垄断横行、行政权至上、公民观念尚没有被提高到应有地位的时候,这种争议就产生了。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离真正的公民社会的距离,也是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困难重重的重要原因。历史的经验证明,在一个社会,如果公民权利没有被放到绝对优先地位,如果行政权和其他各种公共权利可以蛮横地干涉公民权利,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存在个人权利普遍被侵犯并且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象。   如前所言,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某一个特定群体的事务,而是全体公民的事情。从宪法的角度来考察,消费者权益问题,其实就是公民各类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化。因此,必须从宪政和公民社会建设的高度来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   可问题恰恰在这里:在很多人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无非就是商家和个人的经济纠纷,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动用太多资源来倾向于消费者,媒体等公共利器也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炒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样的认识,至少是机械静止地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忽视了其宪政层面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正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被简单化和机械化理解,这个社会很少有人将其提高到宪政和公民社会的高度来考察,并因此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方面产生了淡化处理的思维和主张。   公民社会的两个重要标志,一是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一是公民对于权利的维护具有普遍性和自觉性的特征。从这两个标准出发,笔者认为,今天我们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话题,大规模宣传“3·15”的意义和观念,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发动和促进广大公民维护权利的自觉性,同时督促公权机构从公民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有朝一天,当这个目的真正达到了,当消费者权益的宪法性意义真正被公权者和商家所认识到,或许可以说,我们可以不再提“3·15”。   所以,我们今天关注“3·15”,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权益观念深入每一个人的思想,深入到每一种管理制度的精髓,从而为最终消灭“3·15”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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