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海角”别让太多的人为你哭泣 揭开“天涯海角”商标争议纠纷背后迷团 说起“天涯海角”,也许没有人会不知道,一方面“天涯海角”是一自古以来的成语,其意义是,形容极远的地方或彼此之间相隔很远;另一方面,“天涯海角”也是地处我国海南三亚,在我国乃至世界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旅游景区名称。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极负盛名,有着很高历史文化价值,同时又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天涯海角”景区从1991年开始,十多年里伴随着景区的开发与建设,产生了一系列纠纷。期间,从1998年开始,一场涉及“天涯海角”商标争议案件的上演,更是将“天涯海角”纠纷推向高潮。近日,这场争斗了近十年的“天涯海角”商标争议案件,随着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最终以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之前所作出的“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天涯海角商标争议裁定书’”而告一段落。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的下达,将预示目前拥有“天涯海角”多个类别商标专用权的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股份),在未来的时间里,其“天涯海角”商标、商号有可能被撤销。 那么,究竟是一场什么样的纠纷竟然能够持续争斗长达近十年,同时作为1992年即已注册成立的天涯股份,1998年注册“天涯海角”商标,为什么时至今日已经走过15个年头,却又走到了被撤销商标、字号的边缘?15年中,争斗双方之间又有着什么样的恩怨纠葛?…… 面对一系列不解,笔者日前远赴海南三亚,对这场持续近十年的商标纠纷以及“天涯海角”景区十多年来在开发建设方面的一系列纠纷作了近距离的采访。 “天涯海角”景区开发一波三折终未能如愿 据了解,早在1991年9月,时任海南文君进出口公司总经理的刘秀蓉,会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电子工程开发总公司、吉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士,在听取了中华艺术院院长罗萌所作的海南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的设想后,出于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同时也出于对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天涯海角风景区潜在价值的充分认识,遂决定以民间集资的形式(即股份制形式),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此后不久,刘秀蓉等相关人士便正式向三亚市政府呈交了保护天涯海角景区的报告。报告得到了三亚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三亚市城建局相关领导的积极支持,同时报告也得到了中国规划设计院的充分肯定。 1991年12月,为有利于天涯海角风景区的开发,由海南文君进出口公司、三亚市旅游局、海南希克房地产公司、新华社海南新闻文化发展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吉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个单位联合组建了海南三亚天涯海角联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成立后,在考虑到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发投资大,收益慢,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为更多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1992年1月,由联营公司出资,在北京召开了“保护开发国家级风景区天涯海角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召开,不仅向国内外诏告了联营公司开发天涯海角景区的信息,同时也对三亚市的投资热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后,1992年2月8日,联营公司向三亚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天涯海角风景区名胜区整体规划实施方案设计权和申请报告》。随后,1992年3月3日,三亚市政府办公室针对联营公司的报告,下发市府办函(1992)13号文件《关于确立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整体规划实施方案设计权的批复》,同意联营公司编制天涯海角旅游区开发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同时要求此项工作务必在6月(指1992年6月)以前完成。此后,联营公司根据三亚市政府的要求,进入了紧张的准备阶段。特聘中国古建筑专家、北京古建筑研究所所长王世仁教授,牵头组建了国内一流的建筑专家和设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天涯海角景区的整体保护开发方案进行规划设计。专家小组本着对天涯海角这一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风景区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实地考察和精心设计后,编制出了天涯海角风景区保护开发实施方案,即《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可行性报告(纲要)》,同时绘制出了80余份主要设施和主要建筑设计图。方案设计形成后,考虑到天涯海角景区的历史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为慎重起见,又在北京组织了数次高规格的专家评审会,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几易其稿后,才最终定稿。期间,联营公司召开了特别股东大会,在讨论了天涯海角景区开发实施方案的要点后,决定成立“天涯股份”,以股份制的形式,筹备资金来开发天涯海角景区,并设立“天涯股份筹备组”。从1992年3月起,根据特别股东会议的决议,筹备组聘请了著名股份制专家,国家《股份制规范化意见》起草人之一的韩志国教授为高级顾问,牵头组建了由国内一流的股份制专家组成的“天涯股份设立方案设计组”,在经过2个多月的实地勘察和设计后,于1992年5月底完成了设立天涯股份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经营预测、发起人设立公司合同书等全套报批文件。 1992年6月,联营公司和天涯股份筹备组,在三亚市政府规定时间内呈报了《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可行性报告(纲要)》及设计图和《天涯股份设立方案》全套报批文件。1992年6月16日,针对联营公司和天涯股份筹备组所报方案,三亚市政府下发了市府函(1992)107号文件《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开发权和设立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设立天涯股份;同意《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可行性报告(纲要)》的基本设想;同意把天涯海角风景区的开发权交给天涯股份;同意给予天涯股份房地产综合开发权、进出口权和金融业务开发权。随后,1992年6月20日,三亚市政府以市府(1992)113号文件向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保送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的报告》。紧接着,联营公司和天涯股份筹备组按照程序分别向海南省旅游局和海南省计划厅上报了《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可行性报告(纲要)》。1992年8月31日,海南省旅游局下发了琼旅规发(1992)31号文件,同意联营公司编制的《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可行性报告(纲要)》。1992年9月3日,海南省计划厅下发琼计社会(1992)1104号文件:《海南省计划厅关于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项目列为预备项目的批复》。同意联营公司与中国电子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三亚川良企业发展公司等10家公司共同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同意风景区规划10.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1平方公里。1992年9月15日,三亚市政府下发了市府函(1992)176号文件:《关于同意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开发权和经营权期限的批复》。文件同意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开发期限为五年,经营期限为四十年。 至此,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汇集了大量专家的心血,旨在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天涯股份宣告成立,天涯海角景区的保护开发方案报批手续全部获得通过,并且在天涯海角景区10.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得到正式确认。 应该说,作为天涯海角这个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风景区在三亚市政府,以及海南省旅游局、海南省计划厅等相关部门交由民间资本开发过程中,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仅仅一年时间便完成了从设想到现实开发的一些列审批工作。同时作为天涯海角景区也是幸运的,遇上了这么多既有超高工作效率,又有极大热情的专家、政府官员和开发商。然而,天不随人愿,天涯海角景区的保护开发仅仅顺利的走了上述一年时间。此后,几经磨难,磨难至今,当时旨在用于开发天涯海角景区而成立的天涯股份不仅没能实际对天涯海角景区进行开发,反而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纠纷,特别是一场关于“天涯海角”商标的纠纷,并且一打就是近十年。如今的天涯海角在开发建设上已是物是人非,当年倾注了众多专家心血的《保护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可行性报告(纲要)》以及设计图也都变成了一堆废纸。 1992年11月,在完成了各方面报批手续后而成立的天涯股份,向三亚市政府呈报了《关于请予确定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发区域蓝线图的报告》,要求按照政府下发的文件,予以明确风景区10.4平方公里的具体界限,以利实施开发。同时提出景区保护开发赢利后的利润分派比例。然而,此时的海南已今非夕比,十万大军下海南的壮观场景,致使海南似乎在一夜之间成为成千上万的国内外商家投资的热土,海南的地价也因此迅速升温、暴涨,此前每亩土地1000元左右的价格,骤然上涨到数百万之多。而对于天涯股份而言,也由此在天涯海角景区开发建设区域蓝线图的确定上,陷入了难产。其原因一方面是景区保护开发赢利后的利润分派比例;另一方面则是天涯海角景区10.4平方公里土地作价入股。三亚市旅游局向天涯股份提出的意向性方案是,以天涯海角风景区10.4平方公里保护开发范围五亿元作价入股,同时由于土地作价五亿元,而天涯股份的总股本为一亿元,三亚市旅游局自然成为最大的股东,理应担任董事长。 对于三亚市旅游局提出的方案,天涯股份经研究认为无法接受,其原因是,关于土地作价问题,在联营公司创建之初,就曾经向政府提出以每亩2000元(当时三亚市的地价约为1000元左右一亩)的价格受让天涯海角景区的建设用地,但依据当时相关文件,天涯海角风景区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文化内涵和价值,为全民族和全社会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作价转让,任何单位和部门也无权出价受让。此外,天涯海角景区是全面保护、开发,并不是进行房地产等其他高赢利性开发,因此不能以市场转让地价看待,天涯海角景区10.4平方公里中,建设用地仅为1.5平方公里,而此1.5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中,按照规划也有相当部分经济效益很差,同时还有景区内交通、水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需要投资,而其余的8.9平方公里,不仅不能产生效益,而且也需要大量的投入。鉴于以上原因,天涯股份经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即坚持原则,努力协调。 然而,这一协调竟然持续了6年,直至1998年。期间,天涯股份曾多次向三亚市政府请求确定天涯海角景区10.4平方公里保护、开发蓝线图,但一直没有任何批复。不得已,为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同时更为了广大股东、股民的利益,天涯股份决定将募集来的大量资金用于开发其他房地产项目以及农业项目上。此外,1997年8月18日,天涯股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六个类别的“天涯海角及图”商标。天涯股份的这一做法,一方面给公司以及股东、股民带来了良好的收益,但同时这一做法也成为6年后,即1998年,三亚市政府下文,收回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景区开发权和经营权的主要理由。而“天涯海角及图”商标的注册,也为日后一场长达近十年的诉讼埋下了根源。 协调未成起纠纷诉讼之路何其漫长 1998年5月7日,三亚市政府发文三府(1998)64号文称,天涯股份自1992年成立以来,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房地产和农业开发上,并未投入开发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经营活动与公司设立的宗旨背道而驰。遂决定,终止与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上的一切法律关系,收回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 对于三亚市政府所下发的三府(1998)64号文,天涯股份对此不服,遂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此后,海南省人民政府以琼府复决字[1999]026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三府函[1998]64号文。对海南省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仍然不服的天涯股份,于是一纸诉状将三亚市人民政府告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三府(1998)64号文。 1999年12月3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三行初第3号行政裁决书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天涯股份)系主要为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区而定向募集成立的股份公司,所募集的资金按规定应当主要用于天涯海角风景区项目的建设,但原告自1992年11月底足额募集股金1亿元后,所募资金全部用于琼海、东方等地的房地产和农业项目开发上。据此,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未将所募资金用于天涯海角风景区的实施,符合实际情况。关于10.4平方公里开发区蓝线图的确定,由于双方未签定开发权、经营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且在被告确定开发权的[1992]107号文和[1992]176号文中对此也未予以明确,因此,在风景区无形资产入股、利益分配、小范围征地等问题没有协商解决前,被告无法定义务为原告划定蓝线图,原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最后以“三府[1998]64号文处理决定书上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属于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理由,判决撤销了三府[1998]64号文。 期间,三亚市政府下发三府(1998)128号文与153号文确定,撤销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和鹿回头公园管理处的建制,将两管理处的资产划拨至三亚市兴亚发展公司,由该公司将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的全部资产作为其中的股份投资,成立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3亿元,包括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的全部资产以及鹿回头公园管理处的全部资产。随后,三亚市政府将天涯海角景区经营权交与新成立的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而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天涯海角”商标时,却发现“天涯海角”商标已被天涯股份注册。于是,一场围绕“天涯海角”商标争议的诉讼由此拉开大幕,并且这一打就是近十年,至今仍然没有最终定论。 1998年11月18日,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天涯股份注册在第36类、39类、40类、41类、42类的“天涯海角及图”5个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要求撤销上述5个“天涯海角及图”商标;同时,对天涯股份申请注册在第37类的“天涯海角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此异议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不服异议裁定的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00年4月1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其复审理由与上述撤销5个争议商标的理由基本相同。理由是,首先,“天涯海角”为一特定历史文化景观,为海内外公众所熟知。据文献记载,“天涯海角”一词源于天涯镇海湾附近巨石上的题字,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郭沫若同志来海南及三亚考察,题写了“天涯海角游览区”的名称和题记,但其真正扬名于海内外则起于八十年代初,当时的崖县(1984年改为三亚市)于1983年1月正式成立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机构,经过景区的长期努力和资金投入使“天涯海角”知名度逐渐提高。如今,提起“天涯海角”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海南三亚的天涯海角风景区,而非其他含义。其次,“天涯海角”这一知名品牌和商标应为申请人(指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拥有。1998年7月,三亚市政府撤销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和鹿回头公园管理处,将其全部资产作为国有股份投资组建了申请人,申请人作为原天涯海角风景区管理处的继任者,享有天涯海角风景区的所有权、开发权、管理权及合法拥有“天涯海角”商标的所有权。此外,被申请人(指天涯股份)注册争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恶意抢注行为。由于被申请人未将资金投入天涯海角风景区的开发建设上,三亚市政府已明确收回了被申请人在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责令其更改商号,被申请人无视政府的通知,仍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实属恶意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撤销被申请人注册在第36类、39类、40类、41类、42类的“天涯海角及图”5个争议商标,同时裁定被申请人注册在第37类的“天涯海角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天涯股份针对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争议申请以及异议复审申请,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答辩。天涯股份认为,“天涯海角”一词是自古以来的成语,其意义是形容极远的地方或彼此之间相隔很远。不论是文人墨客,还是普通人都有所熟悉。“天涯海角”并非申请人所独创,任何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天涯海角及图”商标不论从中文的意义还是图形的描述,都没有对所申请的服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的夸大宣传和带有欺诈性,因此被申请商标并不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从1991年公司一成立就开始以“天涯海角”字样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仅在旅游业,还在房地产的不动产管理、建筑安装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服务项目上开展服务,真诚的使用长达八年之久,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在我国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后第三年才依法进行申请商标注册,其申请材料真实,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抢先注册之意,因此被申请商标并非注册不当。 此外,天涯股份认为,商标权由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法律保护,因此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都不能享有商标所有权。然而,申请人对“天涯海角”商标未经注册,仅凭其拥有所谓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就声明拥有对“天涯海角”的商标所有权,这是违反我国《商标法》(指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商标是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商标资产是属于一种权利性资产,商标未经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就不能取得商标权,也就不可能形成商标资产,更谈不上国有资产的流失。 综上理由,天涯股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争议、异议申请请求。 2005年10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作出裁定,维持了天涯股份注册在第36类、39类、40类、41类、42类的“天涯海角及图”5个争议商标继续有效,驳回了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天涯股份申请注册在第37类的“天涯海角及图”商标的异议复审申请,同时核准了天涯股份“天涯海角及图”在第37类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认为,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必须同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结合,才能起到区别出处的作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将天涯海角景区开发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作为争议商标是否应予维持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的依据,而忽视了该项开发经营权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以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的项目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进而忽视了在先拥有天涯海角景区开发经营权是否就一定在先使用了争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问题。商标局于1999年3月30日做出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服务商标使用的若干情形,如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及商业交易文书或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适用的其他物品,依据该《意见》,服务商标出现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在争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天涯海角”文字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被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故争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在其申请注册前不属于驰名商标或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天涯股份注册争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天涯海角”除了作为海南省三亚市一景区的名称外,还有“形容极远的地方”等其他含义,普通消费者对“天涯海角”该项含义的认知程度一般强于其作为景区名称的含义,况且我国的法律未有该类景区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相关规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会夸大宣传而使相关公众对该服务的性质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消费者受到欺骗。争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除有文字“天涯海角”外,还由具显著性的图形组成,其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标志作用。此外,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中“天涯海角”文字并非地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