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树”椰汁包装招纸图片著作所有权再起争议

时间:2010-03-22 19:28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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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椰树”椰汁招纸图片所有权再起争议。海南省包装技术协会会长柯兰亭以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刊登的有关公告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椰树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椰树集团坚持认为不存在侵害事实。5月1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开始,柯兰亭与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就因为“椰树牌”天然椰子汁招纸图片著作权问题产生了纷争,2005年5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时椰树集团同意付给柯“椰树牌”天然椰子汁招纸图片的使用报酬。   2007年1月30日,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在媒体刊登了认为海南椰府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椰子郎食品有限公司贴牌加工生产“椰府”系列速溶椰子粉涉嫌侵权的警示性公告。随后后柯兰亭再次起诉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他认为“椰树牌”天然椰子汁图纸的著作权属于他本人,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刊登的公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原告柯兰亭诉称出,他本人是(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法律文书查明确认的“椰树牌”天然椰子汁图纸(专利号zl97312813.5等专利图片和商标图片)设计及拍摄作者,享有其招纸图片著作权。2005年12月12日,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通知声明自2005年12月31日起放弃使用所述之椰子纸招纸图片。并不再向原告支付其招纸图片的使用报酬。2006年3月1日起,原告依法授权许可海南椰府食品有限公司在“椰府”招纸上使用其图片。后海南“椰府”将其招纸图片委托海南椰子郎食品有限公司贴牌加工生产“椰府”系列速溶椰子粉,所以“椰府”和“椰子郎”使用原“椰树牌”天然椰子汁的招纸是合法的。而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这样的公告对这两家公司及原告本人造成了损害。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椰树集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设计拍摄的天然椰子汁招纸图片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以及以后的损失   被告海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答辩认为,柯兰亭诉称的侵权事实并不存在。 一、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天然椰子汁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原告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因此依法享有该专利的所有权益。而原告所称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案查明的天然椰子汁招纸图片作者(著作权人)是原告,这不是事实,因为在调解书中的表述只是对双方诉请事实的陈述,并不是法院在审理中对查明事实的认定,所以该陈述并无法律效力。   二、被告2007年1月30日声明与原告无关被告作为专利权人认为他人有侵犯专利的行为,依法予以声明这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并不是这个声明的相对人,所以原告与该声明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天然椰子汁招纸图片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属于原告,更不能证明被告的什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和著作权。椰树集团方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法院当天并未就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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