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法官注重心理分析巧调商标侵权案

时间:2010-03-22 19:28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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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结案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侵权者赔付商标持有人5000元损失。 2003年12月,洛阳明花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明花”商标给洛阳立白日化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8日,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滨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安康市光华日化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份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印制突出使用“明花”字样的洗衣粉内外包装袋,后于2006年7月份生产“明花”牌全效加酶加香洗衣粉并销售,在同一种商品上(洗衣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明花)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已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行政处罚。 安康市光华日化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已实际履行完毕。2006年10月20日,洛阳立白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的“明花”洗衣粉及其包装物;赔偿经济损失160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在调解中注重心理预测。知识产权案件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很多案件的侵权损失、利润难以确定。本案的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是估算出的。主审法官将此作为一个良好的调解切入点,在调解中把握双方预期心理,根据侵权事实、时间、程度,提出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达到了息诉止纷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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