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福成商标纠纷案凸显两大焦点,正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一直纠缠不清的两大症结。本报曾于2006年10月31日、12月5日作过报道。最近,云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为解决两种权利冲突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 一审:涉案企业使用“福成”文字属合理简化使用企业名称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三河福成)是我国养牛和餐饮业著名的公司,公司董事长李福成将自己的名字中的“福成”注册为商标。“福成”既是该企业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 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原来是福成集团福成牌牛肉的使用客户。该公司成立以“福成”为名称的企业并把分公司又开到了昆明。哈尔滨福成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福成)在广告宣传、店堂装潢以及定餐卡等物品上并没有使用自己注册的“龙福成”商标,而是使用了去掉“龙”字的“福成”二字。 三河福成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三河福成有关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和福成集团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针对福成纠纷,有一种观点认为,“福成”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其组成部分包括汉字“福成”、汉语拼音“fucheng”。“福成”并非福成集团商标的全部,被告使用的仅是“福成”二字,相关公众在看到其使用的‘福成’文字时,只要施与一般的注意力,并不会导致误认,因而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有汉字的组合商标中,汉字是最为显著的实质部分。我国绝大多数消费者首先关注汉字。像“福成”这样的组合商标,使用了汉字“福成”就等于使用了整个商标的实质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单独使用其文字,属于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误导公众,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昆明中院一审认为,商标与企业名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发生冲突的情况非常常见,关键是如何依法划分两项权利各自合理的行使范围。本案中,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业性质是饮食业,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业,而火锅属于餐饮业,“肥牛”是原料的通用名称,昆明福成使用的“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等表述包括了涉案企业的字号“福成”文字部分,应当属于合理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并不构成对三河福成合法权益的侵害。判决驳回三河福成的诉讼请求。三河福成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涉案企业使用“福成”文字侵害了福成注册商标专用权 围绕焦点,高院认为,首先需审查昆明福成对其名称的使用是否属正常使用;其次需审查该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通过对相关证据重新审理、评判及认定后,高院确认,三河福成对“福成肥牛火锅”这一知名服务进行了长期的持续经营,在普通消费者心目已建立了“福成肥牛火锅”与三河福成具有相关联系的认知,确认“福成肥牛火锅”系“知名服务”品牌。 高院援引现有法律规定认为,企业名称使用时应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特定行业允许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依法适当简化使用,但仅限于在牌匾上使用。简化是在全称基础上的合理缩减,而非可以随意变更企业名称、彻底抛弃原名称。昆明福成具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主观上具有混淆服务来源的故意。 昆明福成经营场所牌匾上方挂有昆明福成自有商标“龙福成”灯箱,该商标本为卡通牛举旗图案并附有“龙福成”文字,但灯箱中附有的是“福成”文字,故意改变了其商标文字,使之与三河福成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 昆明福成店外灯箱上标有“龙福成肥牛火锅”文字,其中“龙”字明显小于其他文字,客观上突出了“福成”二字。结合其对“福成”文字的其他具体使用方法,正是以突出“福成”二字的方法强化该二字在消费者认知中的印象,淡化“福成”二字来源的认知,即究竟是三河福成商标的组成部分,还是昆明福成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再结合哈尔滨福成与昆明福成均和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长期业务往来,知晓三河福成涉案注册商标相关情况的客观事实,高院认为,昆明福成与三河福成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福成”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对三河福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昆明福成擅自使用三河福成“福成肥牛火锅”这一知名火锅服务的特有名称,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高院判决撤销昆明中院的判决;判决昆明福成公司立即停止对三河福成注册商标文字“福成”及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福成肥牛火锅”的违法使用;昆明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昆明日报》发表声明,向三河福成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赔偿三河福成损失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