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杨某和岳某为了牟利,非法将名牌葡萄酒注册商标“长城”使用在4000多瓶无品牌的葡萄酒上。近日,杨某和岳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12月间,杨某和岳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六队27号院内,在无品牌的4662瓶葡萄酒酒瓶上使用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长城”牌驰名商标,并在无品牌的1824瓶葡萄酒的瓶塞上使用该商标。经查,上述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324300元。后被查获。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和岳某无视国法,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伪造的与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丰台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