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韩颖等3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日前向本市3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广东“康王驰名商标”的宣传违反《商标法》和《广告法》。 法院口头表示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而暂未受理。 韩颖说,《广告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广告必须注明受过哪一次驰名商标保护、在谁告谁的案件中、由哪个机构认定等信息。而许多驰名商标广告都如“康王”一样,完全没有上述信息。但她们的起诉要获得法院立案却还是个未知数。 “这就是所谓的‘公益诉讼’,而我国目前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民诉法专家武胜建强烈建议,正在酝酿修改的《民诉法》应当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研究生“学以致用”打官司 韩颖、王晔和潘娟娟3个女孩都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在读研究生,也是申城乃至全国首批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 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们看到了2006年11月7日《中国工商报》B4版上刊登的广告————“康王kanwan中国驰名商标严正声明”。 “不看不要紧,细看吓一跳。”韩颖说,她们很快发现老师反复向她们阐述的一个担忧的鲜活个案———驰名商标实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的保护原则,而现实中许多企业把通过种种渠道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作为荣誉称号而大做广告,这既与《商标法》相悖,也违反了《广告法》,实质上属于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通过调查,3名研究生弄清了“康王kanwan”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经过。 去年5月,一位“李大姐”注册了一个与“kanwan”近似的网络域名,在网上销售洗发水等产品。康王公司当月即把“李大姐”起诉到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称遭到商标侵权。法院在审判中通过认定“康王”为驰名商标,需要加强保护而判决“李大姐”败诉。 3名研究生认为,上述认定是为具体的诉讼服务的,而不能作为荣誉称号不加说明地进行广告宣传。 她们随后登陆“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发现其网站上也在醒目地传播着“‘康王kanwan’中国驰名商标”牌匾等内容。 今年2月6日,3名研究生购买了“康王公司”生产的康王洗发水产品,发现在康王洗发水产品的购物包装袋上,也印制有“‘康王kanwan’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身为中国和申城首批知识产权的志愿者,3名在读的女研究生敏锐地意识到,康王公司和《中国工商报》在广告中、网站上以及购物包装袋上使用“‘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kanwan’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一系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她们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欺诈,决定提起诉讼。 诉请索赔426元 3名研究生日前以“构成对广大消费者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状告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报社,要求判令: 一、康王公司立即停止在广告中、网站上的一系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二、康王公司立即停止在广告、网站和产品包装袋上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三、中国工商报社立即停止在该报版面上为康王公司刊登上述第一、二项所指的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康王kanwan”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广告; 四、康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6元,中国工商报社对此负连带责任。 3名研究生在诉状中说,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应该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适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基本原则,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纠纷认定,需要认定,动态认定”的认定原则,实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保护原则。 3名研究生还告诉记者,“驰名商标认定仅仅是在商标异议纠纷,商标争议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的行政或者司法处理过程中针对性的、暂态性的个案事实的依法认定,不存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中国驰名商标’,因而在广告中也不能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她们说,“要将曾受到过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放进广告,根据《广告法》规定,必须注明其曾经受到过的哪一次的驰名商标保护,是在由谁告谁的哪个行政或者诉讼案件中,具体由哪个机构认定的具体信息等。” 正因为有了这些理由,3名知识产权专业的研究生很肯定地说,康王公司在广告中既没有说明‘康王kangwang’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时的认定机构,也缺少认定事由、个案等具体信息,因此康王公司在广告中以特大号字体标明“康王 kanwan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状况的,同时也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3名研究生提起的诉讼能否被立案,目前来看仍不确定。记者从相关法院了解到,相关案件仍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表示,3名研究生的诉讼目的有别于普通消费者,对此,法院将作慎重研究。 诉讼法专家: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很难受理这3名研究生的起诉。”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授武胜建对记者说,根据《民诉法》,原告就某一事由起诉的前提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即便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个体消费者往往都难以被承认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武胜建透露,我国正在酝酿《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他认为,作为一般诉讼的立案原则,“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可以继续保留。但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公益诉讼制度放宽有关公益诉请的立案标准,打破“直接利害关系”的局限。 “媒体近年来报道了不少公益诉讼,但实际上我国目前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公益诉讼。”武胜建说,真正的公益诉讼在现在法律下肯定无法被法院受理,带有部分公益诉请的诉讼其公益诉请也注定要被驳回。 武胜建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由司法部代表不确定的消费者,委托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胜诉后获得的赔偿由消费者持凭据申领,律师费先由司法部垫付,胜诉后从赔偿中按比例提取。 对 话 “选择‘康王’只是偶然” 已读千卷书,未经一场讼。在与记者对话中,3名女研究生坦言,不论诉讼结果如何,她们只是把这当作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实践,首批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的身体力行。 记:为了提起这场诉讼,你们做了哪些准备? 研:为了准备这场公益诉讼,我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一定的财力。仅为搜集并公证康王公司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的相关证据,我们就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记:既然实际支出超过1000元,为何只索赔426元? 研:在本案中,我们只要求康王赔偿部分经济损失426元。这实际上表明了我们提起这场公益诉讼的主旨,在于为我国驰名商标实践正本清源而投入,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健康发展而努力,其中426元取自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数字。 记:为什么把诉讼矛头对准“康王”? 研:作为知识产权研究生,我们有志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跨越成长;作为知识产权志愿者,我们有责任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着“外抗强权、保企卫国;内反滥用,公序良俗”的初衷,我们以消费者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选择康王只是偶然。其实在中国有太多这样的驰名商标认定滥用现象。 记者手记 与公益诉讼难并存的是行政不作为 中国的法律越来越多,中国正在努力向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这是耳闻目睹的事实。 但我们也越来越多地发现,还有许多问题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法治国家的标志除了立法的数量和质量外,更重要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严密,而不在于单一法律的先进。 公益诉讼难便是一例。《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有直接利害关系”,实属必要,否则会引致滥诉。与个案民事索赔互为犄角的是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行政部门对那些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 但当行政部门未发现问题或发现了而怠于行政执法时,问题就大了。有价值的公益诉讼背后往往是行政不作为。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则会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被受理;状告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也会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遭驳回。 西方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对我们是有启发的,它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严丝合缝的一环,是同时避免诉权滥用和应对公权失语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我们的办事效率在立法上的体现也非常充分。相对于国外的立法来讲,我们的速度有时相当快。而且随着人大代表们参政热情的高涨,一事一立法,甚至“激情立法”的现象日益显现。其实许多具体问题都可依照现有法律调整,缺乏宏观法律思维往往头痛想到开发头痛药,脚痛想到开发脚痛药。 殊不知许多头痛脚痛都可用同一个药方,而很多时候,治病良方却被弃之不用。 与公益诉讼难并存的是行政不作为,从上述事件中,能清楚地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