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风暴标识被指侵权 百事可乐赔浙企300万

时间:2010-03-22 19:28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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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4日)上午,浙江省高院二次开庭后对“蓝野”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世界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蓝色风暴”标识作宣传,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丽水企业)的商标权,并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百事可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受理费用。   据介绍,蓝野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注册蓝色风暴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2005年11月,蓝野公司接到湖南浏阳工商部门消息,称在当地销售的百事可乐饮料包装上使用“蓝色风暴”式样包装,涉嫌侵犯蓝野公司注册的商标。2006年1月,本报以《丽水一企业叫板百事可乐》为题曾进行报道。   一审法院判决,“由于百事可乐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一审法院因此驳回蓝野公司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百事可乐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在中国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标识自然联想到了百事可乐公司产品,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经得到充分的彰显。百事可乐公司通过其一系列的促销活动,已经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而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对“蓝色风暴”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除赔偿巨款之外,浙江省高院在判决中还要求百事可乐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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