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的“超值”商标被驳回,屈臣氏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推上被告席。记者27日获悉,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2002年2月,屈臣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超值牌BEST BUY及图”商标,后被驳回。 屈臣氏公司不服,请求复审,仍未成功,后屈臣氏公司诉至法院。 屈臣氏公司称,“BEST BUY”的含义为“最好的买”,“超值”应当解释为“物超所值”,都是对一种行为的评价。而且,无证据表明,“BEST BUY”已成为商贸常用语。 但法院坚持认为,“BEST BUY”和“超值”,二者均不具有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