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遇司法难题 法官问计游戏玩家

时间:2010-03-22 19:28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遭遇司法难题 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在中国兴起,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伴随着这种新兴的传播方式的普及,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逐年递增,日趋复杂。 在网络法制环境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既妥善解决纠纷,又不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壮大,成为司法工作者们面临的一道难题。 玩家与专家同堂建言 4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一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讨会。 一中院副院长宿迟介绍说,从1999年到现在,发生于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加了8倍,其中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使法官判案面临很大挑战,经常要“求教”于专业人士。 时间回溯到去年11月30日,北京一中院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论证会:网络游戏专家论证会,被外界称之为“玩家座谈会”。 与会者除了有来自国家版权局、高校和网络游戏开发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还有3位游戏玩家。 “(玩家)只有20来岁的样子,看起来特别年轻。”一位法院工作人员说。 他们是法官通过网络游戏制作企业找到的,在游戏界已经相当有名,被称为“骨灰级玩家”。 包括这3位玩家在内的与会专家,在座谈会上畅所欲言。他们除了就法院在审理有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难题提供自己的见解而外,还对网络游戏的开发流程、组成元素、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停止网络游戏运营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时值北京一中院审理国内第一起网络游戏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这是发生在韩国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一次讼争。 上海盛大网络是韩国唯美德研发的网络游戏——《传奇》的中国代理商,它在代理《传奇》的发行之后,研发了《传奇世界》,获利颇丰。此举引发了韩国唯美德的不满,并最终导致上海盛大网络被韩国唯美德诉至法院,韩国唯美德指控《传奇世界》侵犯了《传奇》的著作权。 如何界定两款游戏是否有抄袭成分,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正是这个原因,促成了北京一中院“玩家座谈会”的召开。 “游戏是一种运行程序,其游戏构架设计和源代码等内容,不是一般人能了解的。在审理此案时,法官不得不召开‘玩家座谈会’,请《传奇》玩家发表意见。”王文波介绍说。 据介绍,座谈会上玩家们的建议和意见,为北京一中院妥善处理韩国唯美德与上海盛大网络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参考,这起案件最后以成功调解结案。 网络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上世纪90年代即已出现,1999年开始集中表现出来。 北京一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之一,且这一类型的案件一直呈不断递增的趋势。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类案件12件,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该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还显示,随着网络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截至今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这些案件被大体分为著作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几大类型。在这几大类型的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占了199件,接近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二。 据介绍,著作权纠纷案多起因于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引发的侵权。一个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例发生在1999年,王蒙、张抗抗等6名作家诉世纪互联侵犯著作权案,拉开了此类案件的序幕。此后,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一路狂飙,从1999年的9起,上升到了2006年的56起。 因注册域名引发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几大类型的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仅次于著作权纠纷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到今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这一类型的案件105起。 注册域名引发的纠纷案件,通常有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表现形式,其中一部分注册域名引发的纠纷案件,因为并不单纯涉及侵犯商标权,故被法官归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有关法官介绍,从诉讼主体的角度分析,域名纠纷基本上是商标专用权人、特别是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状告将其注册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的企业;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多发生在网站与网站之间,比如利用插入软件影响其他网站正常经营活动或者网络攻击引发诉讼等。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 域名与商标权之争 北京一中院在1999年和2000年审理的两宗案件,案由极其相似,但结果却大为不同。 北京弥天嘉业公司注册了“pda.com.cn”域名并以“PDA”标志经营掌上电脑,而“PDA”在此之前已经被石家庄福兰德公司在其经营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为商标。此事最终引发了石家庄福兰德公司和北京弥天嘉业公司之间的一场诉讼,石家庄福兰德公司指控北京弥天嘉业公司侵犯了它的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1999年受理该案后,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北京弥天嘉业公司并未实际使用“PDA”商标,仅以此作为一种服务标志,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而“PDA”在电脑行业是轻巧的掌上计算机的代称,并不特指石家庄福兰德公司及其产品,该公司注册的“PDA”商标也不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北京弥天嘉业公司没有利用石家庄福兰德公司的商标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该公司注册“pda.com.cn”域名,不会使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网站与石家庄福兰德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件被称为我国法院判决的“第一起域名纠纷案件”。与此案不同,在同样是因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另一起案件中,域名注册者则被判侵权。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国网)于1998年11月2日注册了一个并未实际使用的域名“dupont.com.cn”,而“DU PONT”的椭圆形字体早在1976年就已经被杜邦公司注册为商标。北京国网的行为,最终导致两公司于2000年对簿公堂,杜邦公司控诉北京国网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北京一中院认定北京国网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有关资料显示,法院在案由相同的前后两宗案件的审理中,被抢注为域名的商标是否驰名,成为法官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审理杜邦公司与北京国网的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杜邦公司的椭圆型“DU PONT”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北京国网利用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中的文字注册域名,该域名一旦投入使用,必然导致公众误以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DU PONT”商标存在某种关联,容易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 而另一方面,北京国网在注册域名后并不使用,实际上阻止了杜邦公司以最简便的方式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妨碍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由于北京国网在前述背景下不能说明该公司名称、地址、简称、业务及其他任何方面与“DU PONT”一词有关联,它利用该词语注册域名而又不投入使用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是一种恶意侵权行为。 司法保护遭遇难题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说,发现侵权难、确定侵权主体难、取证难和高额赔偿难,是法官在审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中遇到的4大难题。 综合有关案件可以发现,以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例,著作权人通常是绕开直接将其作品上传到网络上的人,起诉提供传播、搜索或者链接等网络服务平台的网站。 著作权人将网站确定为诉讼对象,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难以在浩如烟海的虚拟网络世界中找到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始作俑者——上传作品的人。 难题被抛给了法官。网络服务商在这些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应该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和最终判决。 互联网所特有的全球性、实时性和交互性,给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造成了诸多困难。学界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争论,是互联网3大特性给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造成困难的又一个表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网络是一个无国界、无地域、既虚拟又客观存在的网络世界,在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案件中,管辖权的认定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所不同。 在有关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存在着由网络技术发达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技术优先论、由网址所在地法院受理案件的新的管辖基础论、建立一个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的管辖相对论,以及依据我国民诉法中有关规定提出的传统管辖论等观点。 但有关专家认为,这些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操作困难。在互联网技术不断提高和便携式计算机日渐普及的情况下,要查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相关领域专家举例说,一个携带配置了移动网卡的便携式计算机的侵权行为人,可以走到哪里就在哪里上网,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随时变换;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可能因为处在不同地域的网民点击查看有关侵权的内容,而导致侵权结果地遍布全国甚至全球。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目前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常用的方式。不过,有关专家认为,由于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往往在地域上相距甚远,这必将导致受到侵权的一方为了挽回损失而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有悖于保护弱者的民事立法初衷。 呼吁加快立法进程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国家对网络立法的探索正在逐步深入。 去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此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困扰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但是,相比之下,我国专门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还是显得相对滞后。 有关专家曾呼吁,需要对新出现的各种网络知识产权案例进行及时总结,让网络立法不落后于网络本身的发展。 尽管针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法律、法规,仍然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有关专家认为,网络特有的全球性、实时性和交互性已经对原有的法律原则产生了冲击和改变,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事实。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