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时间:2010-03-22 19:28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日本丰田与吉利:一场不可能赢的诉讼 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其实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的肇始,这是汽车领域第一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吉利是中国第一家生产轿车的民营企业,正是从这里开始,中国汽车产业拉开了“知识产权本土保卫战争”的序幕。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提起对吉利的诉讼,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称吉利侵害了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 丰田称,从2000年5月份开始,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日本丰田还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对外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丰田根据吉利在被起诉时23200辆的销量和1%的利润率,算出吉利应赔偿1392万元,加上律师费等总计索赔1407万元,要求吉利赔偿人民币1400万元。 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声明“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书福顿时成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国人民保护民族工业的爱国热情。 还有媒体认为,“对于急于完全占领中国市场的跨国汽车巨头来说,今天还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业是阻碍他们蚕食中国市场的绊脚石。情急之余,知识产权成为外方汽车企业打压国产汽车企业的筹码。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国巨头独霸中国车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业鉴定会上,众专家经过仔细推敲和对比,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和丰田商标不可能被消费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出,丰田立刻感觉到没有了胜诉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第一次开庭中,丰田让步称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权的商标和宣传用语,丰田就撤回诉讼并放弃全部索赔。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丰田的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因此法院判决,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论上的整体失败奠定了基调,成为跨国汽车企业打着知识产权大旗无理危害民族汽车品牌的铁证。 本田与力帆:局部胜利的孤岛 日本本田和重庆力帆之间的商标诉讼,是汽车行业所有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中惟一的外方胜利案例。 本田和力帆的争端由来已久。重庆力帆的前身是重庆轰达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开始生产摩托车整车。当1995年轰达向无锡某企业花4万元买来“轰达HONGDA”商标,并向国家商标局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时,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此提出异议。本田认为,“轰达”的汉语拼音和本田的英文就相差一个字母G,本田的是HONDA,轰达汉语拼音字母是HONGDA。1997年7月1日,国家商标局裁定本田提出的“轰达SINO-HONGDA”商标侵权异议成立,因此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1997年,中国国家商标局裁定后,本田在中国打假过程中仍然发现标有“HONGDA”标志的力帆摩托车在卖。2000年,本田在浙江温岭市、江西南昌市工商局的帮助下,对市场正在销售的标有“HONGDA”标志的摩托车发动机进行了取缔,南昌工商局和温岭工商局分别给经销企业处以61万元和4.2万元的罚款,并将发动机上的“HONGDA”标志除掉。 2001年11月,重庆轰达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完成了由“轰达”向“力帆”的变身。2003年,力帆集团销售收入达60多亿元人民币,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排名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 但是,本田发现力帆的侵权行为一直存在。2001年4月,本田向力帆集团发出警告信,希望其全部停止侵权行为。交涉未果后,2002年7月24日,本田携大陆旗下的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坐上原告席,以商标侵权为由指控位于北京通州区的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以下简称自立商店)店主曹亚文、重庆力帆摩托车厂以及力帆集团侵犯了本田“HONDA”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2502万元,并要求法庭认定“本田”为驰名商标。本田拿出的证据是其购买的三辆力帆摩托车——“力帆LF100-4”与“力帆LF110-B”使用的“Hongda”标志与日本本田的“Honda”相类似。 日本本田北京办事处对外发言人朱林杰对记者说:“力帆在摩托车同类产品中使用与本田公司相似的商标,极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原来消费者可能想购买本田公司的产品,可是看到商标相似的产品转而购买了力帆的产品,损害了本田和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力帆称涉案摩托工艺粗糙,不是自己所生产,自己也是中国假冒摩托车的受害者。此外,力帆还称本田起诉力帆是因为在越南市场上处于劣势,并以中国摩托车行业整体利益为由,呼吁各界支持。 而本田在中国摩托车行业的“挑事者”形象也已经深入人心(2004年以前,本田已经在中国发起了7起知识产权诉讼,其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加上其是日本企业的关系,非常容易遭致媒体和公众的反感,因此,对于本田,媒体并没有好脸色。 有观点称:“在市场和利润被不断瓜分的环境下,日本摩托车企业普遍感到了惶恐和压力。自2000年以来,本来在东南亚市场一统江山的日本摩托受到中国尤其是重庆摩托的猛烈进攻。凭借物美价廉的优势,中国摩托企业已占据了东南亚近80%的市场份额”。据统计,中国每年生产的大约1100万辆摩托车中的近900万辆是“盗版”日方产品,其中200万辆出口到亚洲各国。在中国市场,日本本田、雅马哈、铃木、川崎重工先后针对知识产权开展了多次大规模行动。 只有少数媒体对中国摩托车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危机忧心忡忡,对行业普遍拥戴的仿冒发展道路的前景深刻忧虑:“有日本企业认为中国摩托业90%的技术侵犯了日本的专利。”“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自己设计制造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 但是,在如此有利的舆论条件下,力帆却自毁长城,出了一记昏招——注销了重庆力帆摩托车厂,不免给人以做贼心虚的印象。2004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HONGDA”标志与本田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涉案的“力帆”摩托车上使用的“HONGDA”“LIFANHONGDA”、“LIFAN-HONGDA”标志,已构成了对“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一审判决,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并停止制造、销售标有“HONGDA”等标志的侵权产品。此外,北京一家销售力帆摩托车的店主也被判决赔偿对方6000元。 法院还指出,力帆实业在对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及申请注销之前,明知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已为未决诉讼中的被控侵权行为人,因此其行为具有使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逃避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恶意,其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田的胜利只不过是有限胜利,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公司被注销而没有得到支持,巨额索赔也被认为没有根据。然而,与本田在其他诉讼中的全局失败相比,对力帆的有限胜利给了本田一个喘息的孤岛。 DVD专利费之争:中国制造业的蒙羞 如今,一谈到中国企业因为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产业标准而受外国企业压榨,言必称DVD专利费。这个持续7年的争端,已经成为中国制造业的一大旧伤,并且至今还在时时作痛,不断引发各界的关注和反思。 1999年6月,正是DVD开始在市场上流行的时代,6C(包括日立、松下、JVC、三菱、东芝、时代华纳)宣布“DVD专利联合许可”声明,要求世界上所有生产DVD的厂商必须向他们购买“专利许可”。 2000年11月,6C又出台“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并开始与中国DVD企业就专利费缴纳进行谈判。 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公司出口到英国的3864台DVD机,被飞利浦通过当地海关扣押,依据是未经专利授权;2月21日,德国海关也扣押了惠州德赛公司的DVD机。至此,专利费之争走上国际贸易前台,逼迫出口量占世界DVD总产量70%的中国DVD企业直面此问题。 2002年3月8日,6C发出最后通牒称,就DVD专利费问题,6C在过去的两年间努力与中国电子音像协会进行了多达9次的谈判未果,所以现在中国DVD企业务必在3月31日之前与6C达成DVD专利费交纳协议,否则他们将提起诉讼。6C的要价是每台DVD收取20美元,在当时中国DVD厂商200元人民币的利润空间中,6C就要拿走一多半。 2002年4月19日,6C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将支付4美元专利使用费。2002年11月,持有DVD专利的6C联盟再次提出要求:明年中国的内销DVD也得交专利费,要价每台12美元。 随后,该协会又与3C签订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协议。其他专利使用费支付情况是:lC汤姆逊收取每台售价的2%(最低2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杜比每台收取1美元的专利使用费,MPEG-LA每台收取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调整为2.5美元)。至此,专利收费风波似乎告一段落。 每台高达16~19美元的专利费,让前几年还在央视争夺广告标王的中国DVD厂商沦为代工,国产品牌大量消亡。而且,由于DVD专利技术的高度扩展性、中国制造企业在世界上迅速膨胀的市场份额和专利保护的落后,加上专利费收取的顺利,受DVD事件的启发和影响,外国厂商对中国的电视机、U盘、光盘、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摩托车等生产厂家也提出了征收专利费的要求,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可能很快会波及到PC、移 动通讯、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领域及相关主导产业。这种情况引起了政府、产业以及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担忧。 随着DVD市场的成熟,价格大幅下降,没有调整的专利费成为中国企业头上越来越紧的枷锁。中国企业出口一台售价32美元的DVD只能赚取1美元利润,而交给国外企业的专利费却高达60%。同时,飞利浦等专利联盟在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共有近3000项专利,在普通DVD里有用的不到10%。这种在出卖专利时不加细分,捆绑收费的做法,引起了国内DVD业界的不满。 2004年6月,在国内多家骨干厂商的支持下,无锡多媒体正式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3C(索尼、先锋、飞利浦)专利联盟,指控其目前针对中国DVD企业的征收专利费行为,违反美国的《谢尔曼法》以及加州垄断法等法律,并要求判决3C专利无效以及无法执行,并追偿超过30亿美元的专利收费。在2004年,中国台湾地区的两家碟机企业,也曾以同样的理由起诉3C联盟获得胜诉。 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称:第一、3C的固定专利价格违反了专利费要根据体系的浮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条款;第二、包含大量非必要专利的专利分析报告证实了3C违反专利池只能包含必要专利的基本原则;第三、连续对于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的无理由拒绝,造成不公平授权的使用;第四、集体垄断市场,高授权或不授权,违反垄断法。 广大媒体对此反应强烈,称这是21世纪最重要的官司,因为这是中国企业在面对外国企业巨头,利用法律手段争取应有权利的开始:“中国碟机企业以拿起法律武器的方式正式打响反抗国际专利霸权的第一枪”,“中国企业要找回尊严”。 同年12月28日,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同样诉讼理由状告4C(加上LG),并修正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 同时,香港东强电子集团和飞利浦之间也发生了争议,香港东强电子在德国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反诉东强电子集团及其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就香港东强电子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欧洲专利EP0745307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在诉讼压力下,2005年3月10日,6C专利联盟突然近期表示将降低中国DVD专利费1美元,但是中国企业并不领情。尽管两个企业在美国起诉4C联盟一案并没有被法院立案受理,中国企业由中国知识界出面,在本国又展开了维权行动。 2005年底,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等五位知名教授针对3C专利池中以飞利浦公司为权利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提交后的两天,十多名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专家聚集北大,研讨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的构建,并对这一无效请求表示支持,对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华收取高额许可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2006年12月10日,五位教授与飞利浦公司签署联合声明,飞利浦迫于专利审查和国内外的市场压力主动求和,最终决定将该项专利从3C DVD专利联营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表示对此项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五位教授同意撤回对该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双方还就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发表了联合声明。 媒体称,该案的和解有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国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借鉴意义;但这一结果并没有达到舆论所期望的降低DVD专利费的目标。 万艾可马拉松:“伟哥”的独自快乐 美国辉瑞公司赢得了专利官司,输了商标权官司,但是最终输了中国市场。 美国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制药企业之一,其主打产品之一——治疗阳痿的药品“万艾可”,去年在全球的销售总额就达到16亿美元。目前“万艾可”在我国销售额约为8000万元,而整个中国ED市场则有上千亿元的规模。 正是这个“万艾可”,在中国引出了一连串专利和商标纠纷,被媒体称为“伟哥马拉松”。在中国,从没有一个专利案件能够像伟哥案那样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持续吸引着普通民众和专业人士的眼球。 在1994年,辉瑞公司就开始申请“万艾可”在中国的专利权。2001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万艾可”发明专利权。同年,国内12家企业(媒体称之为“伟哥联盟”)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万艾可”专利无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 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宣告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这一结果意味着中国企业可以生产万艾可的仿制药。专利的撤销立即激发了国内企业准备仿制的积极性,有17家宣布即将进行仿制,准备投入“伟哥”生产,争抢ED市场的大蛋糕。 辉瑞公司对此结果表示非常失望。中国美国商会会长马诚礼甚至公开表示,万艾可专利的决定是“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退步”。2004年9月,辉瑞一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直到2006年6月2日,法院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认为,辉瑞该专利说明书已经附有实验数据,一般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至此,辉瑞一审胜诉,重新拥有了专利权。尽管部分被告已提起上诉,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案已告一段落。涉案专利于1994年申请,保护期限直到2014年。由于药品生产还要经过申请、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审批等阶段,即使届时国内企业在二审中胜诉,也没有多少发展时间和空间了。 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官司被称为“中美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案例”,被法律界认为是近年来最大的一起专利复审案,更被国外媒体视为“标本”式的判决。但是,这个判决结果引起了许多媒体和产业界人士质疑。有媒体称,“其实这一专利除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外的其他国家都遭到质疑。2000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对辉瑞的该项专利权做出了无效判决,认为:辉瑞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公共知识,该化合物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能受到专利保护,业界也把这个理由称之为,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也有对“伟哥联盟”表示同情,强调维护仿制药企业利益对于整个中国制药业的意义:“国内企业对‘万艾可’仿制药的研发投入少则几百万,最多的投了3000多万元,因此辉瑞胜诉让他们损失惨重。万艾可专利诉讼案足以促使中国立法机关认真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修改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当在维护和完善货物贸易规则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积极修改服务贸易规则,防止少数发达国家利用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继续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目前我国生产的3000多种西药中99%是仿制药;近几年生产的837种新药中97%是仿制药,而且其中约60%还处于专利保护期。国内6000多家药厂多数仍在依赖平均利润只有5%~10%的低水平仿制药品存活。 也有媒体清醒地认识到,“国内药企也许可以通过申请对方专利无效,以取得合法仿制专利的办法实现短期盈利的目标,但并非长远之计。只是仿制别人的专利,即使这种途径合法,但是没有创新,没有自己的专利,就会永远处于被动地位。中国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创新,不断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这场马拉松战争还牵涉到历时8年的“伟哥”商标权争夺。 1998年,辉瑞公司的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Viagra”刚刚问世并在全球引起关注,“伟哥”这一名称也被媒体作为“Viagra”的中文译名广泛传播。但是,广州威尔曼公司已经抢先在中国注册了家喻户晓的“伟哥”商标,致使“Viagra”进入中国后,只能注册为“万艾可”。 2002年6月21日,威尔曼的“伟哥”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并进行公告,但辉瑞提出了异议,“伟哥”商标注册证因此一拖再拖。2005年9月,辉瑞方面把广州威尔曼公司、销售“伟哥”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以及两家授权生产厂商(江苏连环药业(14.42,0.07,0.49%)以及上海东方制药)告上法庭,称上述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伟哥”,涉嫌侵权“万艾可”已注册的立体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