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引发种种疑问
程桂华
在众多的企业看来,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到底是工商管还是法院管?工商部门行政审批的驰名商标与法院裁定的驰名商标是不是一回事?企业并质疑二者是否具有同等权威性,带着这个问题,本网编辑邀请通晓法律的名作家就下例侵权案,来给我们的网友讲明: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合法符合国际惯例。
一般企业以为,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
2005年初,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洋公司)发现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等家电产品(包括路牌、说明书、外包装等),与本公司注册商标“唐狮TONLION”相同,即前去交涉,对方认为没有侵权。
双方协商未成,博洋公司便于当年11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博洋公司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请法院认定“唐狮TONLION”商标为驰名商标。
宁波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经多次调查取证,于不久前已对这一案件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唐狮TONLION”注册商标全国知晓,声誉显著,已经充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鉴于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博洋公司作为商标权人的第921551号‘唐狮TONLI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这个认定,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三项判决内容:一、被告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博洋公司拥有的“唐狮TONLION”驰名商标的侵犯;二、被告立即销毁标有“唐狮”“TONLION”和“tonlion”文字的侵权路牌、外包装、说明书及相关宣传资料;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万元。
首先,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符合法律规定。
据了解,按照《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有三种途径,前两种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行政审批或案件裁定的方式确定企业某品牌为驰名商标,第三种是经司法机关诉讼判决来认定驰名商标。工商部门的行政认定与司法机关的诉讼判决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前提条件。
据宁波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唐狮”侵权案审判长王家星介绍,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两个“必要条件”实际是一个整体,因为商标侵权争议如涉及一般性注册商标,法院也同样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只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只要认定驰名商标,其他任何企业或单位就不能从事同一品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宁波“雅戈尔”属驰名商标,主要产品是纺织服装,但是除非得到“雅戈尔”的有效授权,否则任何“雅戈尔”家电、“雅戈尔”食品均属侵权。
其次,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工商执法机关支持保护此类驰名商标。
最后,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符合国际惯例。
知识产权研究学者、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炳生教授向记者介绍,从全世界来看,驰名商标几乎都是通过司法判决来认定的。他表示,宁波中级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有意义的举措,也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上有了长足的进步。由于法院的判决仅是个案判决,即本地司法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外地仍有可能不被承认,也有可能继续出现商标侵权,因此,企业还得再拿起法律武器打官司。但有了司法判决的先例,再打官司时企业胜算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博洋公司品牌策划中心负责人何平波告诉记者,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使企业可以更方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他介绍,博洋公司系宁波一家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近年来,该公司发展迅猛,颇为同行瞩目,“唐狮”T恤系列、衬衫系列、毛衣系列、牛仔裤系列等为其旗下的主力品牌之一。除西藏以外,“唐狮”在全国30个省市区拥有1000多个销售网点,年销售额逾11亿人民币。近年来唐狮系列在市场快速拓展中屡遭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企业无暇应付,为此,企业一直有申请唐狮驰名商标的想法,但走工商行政认定的途径,程序较复杂拖延时间较长,成本也较高。去年初,当企业遭遇本市某电器公司商标侵权而又多次协商未成时,根据律师的建议,公司打了这一场官司,把坏事变成好事,通过司法判决合法获得了唐狮驰名商标。今后,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以“唐狮”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的身份,到各地打侵权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