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买图案是否能做商标? 萧剑 程桂华 安徽省马鞍山市有一家名为明亮的形象设计中心,2006年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该形象中心的徽标,并承诺在徽标被采纳后,他们将支付设计费500元来酬谢设计者。 不久,形象中心又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幅徽标图案及一份声明,称形象中心开始启用该徽标,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此徽标。声明还对图案进行了说明,并请徽标的设计者王先生前去领取奖金。 几天后,王先生来到形象设计中心领取了奖金,并为形象中心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明亮形象设计中心徽标设计费伍佰圆整。 本图案版权属于贵中心所有。”同时,形象中心明确声明,该图形文字著作权归属于王先生。此事就此告一段落。 2009年,王先生来南京旅游。一天,他在湖南路逛街,看到一家发型店,店面的装潢很是新颖独特,但他总觉得在哪里见过。在仔细察看后,他发现这家店使用的注册商标竟是自己当年为明亮形象设计中心设计的那个徽标。 王先生留了个心眼,又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寻访,竟然发现了好几家发型店,都使用了相同的注册商标。经多方打听,王先生得知,这家发型店是由明亮形象设计中心的老板李某,在工商部门注销了明亮形象中心后,来南京开设的,而且在7年前就将王先生设计的徽标进行了商标注册。 王先生感到自己受了欺骗,将这家发型店告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发型店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不久,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被告李某辩称,他与王先生之间虽然不存在正式的书面委托创作协议,但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该图案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明亮形象设计中心在向原告支付了500元报酬后,王先生随即便给明亮形象中心开出了收条,明确表示该图案版权归设计中心所有。因此,设计中心拥有该图案的著作权,有权依自己的意愿行使该权利,有权将该图案作为商标使用,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王先生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明亮形象设计中心在报刊上公开征集徽标,王先生以自己的作品应征,该作品应视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而该作品被明亮设计中心采纳并支付相应报酬后,就应视为双方达成合同,即王先生受托创作作品,并以500元为对价许可明亮形象中心使用该作品。但由于明亮形象中心在征集启事中未约定应征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而双方在收条中对作品版权的陈述也不清晰明了,因此,对于该作品的著作权应视为双方未作约定,其著作权仍应归属创作该作品的作者,即王先生所有。发型店擅自使用,并且以该图形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当以著作权本身的性质进行确定,而不应过分牵涉到发型店利用该作品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因为一个本是美术作品的图案,被当作商标使用时,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全部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来自该图案的艺术性,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分享商标权领域内产生的权利。所以,王先生要求获得1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著作权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发型店的老板李某当面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整。 (本网编辑: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