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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改制:总编辑的位置在哪里?

时间:2011-08-01 13:35 中国企业报道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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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之后,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酝酿多年的全国6000多家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改革终于正式启动。然而,随之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事业体制内,作为第二责任人的总编辑,转到企业体制内,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因为《公司法》中只有“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的设置。这是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和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和后续发展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公司法》“总编辑”岗位缺失

所谓转企改制,就是新闻出版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事业法人转变成企业法人,事业管理体制改变为企业管理体制。应当说,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十分完备,企业管理体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但是,就我国新闻出版业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将经营性出版单位由事业管理转为企业管理只是近几年的事,新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体制相对滞后。根据中央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精神,无论是经营性出版单位体制改革,还是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最终都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注册为“公司”,不仅如此,转企改制后的新闻出版单位也要根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依据《公司法》开展经营。然而,现行的《公司法》不完全适合我国转企改制的新闻出版企业。“总编辑”岗位设置的缺失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例证。

长期以来,总编辑岗位一直是我国出版单位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岗位。作为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总编辑在出版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出版导向、落实出版制度、保证出版物内容质量、培养编辑队伍等工作,在业务方面承担着主要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社会上对总编辑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不同认识,在一些单位,出现了总编辑岗位淡化、弱化、边缘化、缺失的倾向,有些单位在讨论改革方案的时候,简单套用物质生产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甚至取消了总编辑职位的设置。

“出版社转企改制以后,‘有三个没有变’,决定了总编辑的地位和职能不能削弱”。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中国编辑学会会长桂晓风在2009年12月北京举行的 “出版社转企改制后的总编辑工作高峰论坛”上指出:第一,出版产业是内容产业的性质没有变;第二,出版单位实行两个效益相结合、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没有变;第三,编辑工作是出版工作中心环节的地位没有变。此外,还有“三个变了”,决定了总编辑工作还必须加强:第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较之于解决温饱问题和解决基本小康问题阶段,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大大提高了;第二,国际形势的新格局对出版单位为国家文化竞争力作贡献的要求提高了;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和出版队伍中一部分人见利忘义的危险增大了,一些单位出现的总编辑职能被弱化、淡化、边缘化的倾向正是同这一倾向联系在一起的。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也在这次论坛上强调,转企改制后总编辑的地位更加重要了,而不是可有可无;对总编辑的要求更高了,而不是要弱化;总编辑的责任更大了,而不是减轻了。他要求,总编辑要与时俱进,承担起从出版大国到出版强国转变的历史责任。

桂晓风会长和邬书林副署长的观点都很精辟,高度肯定了转企改制后总编辑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制经济。无论是已经完成转企改制的经营性出版单位,还是处在“进行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他们转企改制的主要依据和制定转企后的“宪章”即《公司章程》的蓝本,都是《公司法》。而在现行的《公司法》里,上述桂晓风会长和邬书林副署长的观点丝毫不存在,甚至“总编辑”三个字都找不到。其实,不只是《公司法》,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出台的所有涉及企业或公司的法律中,甚至包括今年三月修订的被称为“新闻出版大法”的《出版管理条例》中,都很难找到“总编辑”的字样和“文化企业”或“新闻出版企业”的相关规定。

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出现这种现象不难理解。《公司法》是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它是针对我国物质生产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制定的,当时,作为从事精神生产的新闻出版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制定《公司法》时不可能考虑到今天我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为企业的特殊性。精神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新闻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不会因为转企改制而改变,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所以,当我国新闻出版单位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时,虽然同是企业,但不能简单套用适应于物质生产企业的《公司法》。如果仅仅以《公司法》指导转企改制,总编辑职能的淡化、弱化、边缘化,甚至缺失是必然的。换句话说,由于法律的不衔接和不完善,导致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总编辑”职位在转企改制后的缺失,首先具有法律上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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