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修订完善出版企业法律法规
当然,我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改革还处在探索阶段,一些法律法规出现不衔接或不完善是正常的。但是,由于新闻出版企业与一般企业具有根本区别,所以,随着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应当加快修订、完善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形成适合我国转企改制后新闻出版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转企改制,归根到底,就是从计划经济行政管理为主转为市场经济法制管理为本。这也是对我国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峻挑战。但是,挑战是进步的台阶,我们必须积极应对这一挑战。为此,提出六点建议:
一、新闻出版单位改企转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公司时,不能仅仅依据《公司法》,还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是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出版活动和开办出版企业的最权威、最全面的法规依据。忽视《出版管理条例》,只是依据《公司法》改制为企业,一开始就很容易将新闻出版企业混同于一般企业,影响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加快制定和出台《出版管理条例》细则,特别是要对“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和“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等条款做出详细解释,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规定》等精神写进细则。
三、制定新闻出版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法》在公司内部的体现,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便于公司注册往往准备有《公司章程》范本,现在网上也可以下载。但是现行的《公司章程》范本同现行的《公司法》一样,是针对物质生产企业制定的,不完全适合新闻出版企业。所以,应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新闻出版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
四、修订《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规定》、《关于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等规章。转制后,大批新闻出版单位改为企业,将按照《公司法》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一新的管理结构中,一般不再有“社长”的设置,出现了“董事长”“经理”或“总经理”、“监事”等新的岗位,形成董事长、总编辑和总经理新的高层管理结构。这不只是称谓的改变,而具有实质性变革,是转企改制的内在要求。例如董事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对这一重要职务的地位和职权做了明确规定,与原事业单位的社长职务具有本质区别。令人遗憾地是,一些改制后的出版企业,把董事长混同于原社长,沿用原社长体制管理新的企业,导致转企改制这一时代变革流于形式,造成新的企业错失新的发展机遇。
五、严格考核新闻出版企业董事长、总编辑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顶层设计至关重要。领导团队的选配直接决定着我国新闻出版业改企转制的成败。因此,建议对改制后新闻出版企业的董事长、总编辑和总经理进行普查,不够资格的,应当提请主管单位及时给予更换;对当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申请转企改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增加对董事长、总编辑和总经理资格的审查和报批。无疑,做强做大新闻出版业需要资本引入;但是,不能因为资金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只要有钱就能当董事长、总编辑或总经理。不可否认,企业管理具有一般规律,一些天资聪慧的企业家,既能管好物质生产型企业,也能管好思想生产型企业;但是,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管理与生产思想产品的企业管理各有千秋也是客观存在的。术业有专攻。一定不能因为出资,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改制后出任新闻出版企业的董事长、总编辑或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事实反复证明,缺乏或没有从业经验,管理思想密集型的新闻出版单位或企业,不仅管理者力不从心,而且客观上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这样的教训过去不少发生,现在转企改制时如果把关不严,以后更会后患无穷,必须引起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