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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改制:总编辑的位置在哪里?(2)

时间:2011-08-01 13:35 中国企业报道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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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还有思想认识上原因。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有一个本质不同,即事业法人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尽管许多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前早已实行“事业编制企业管理”,但都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见《出版管理条例》);企业法人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股份制企业更是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新闻出版单位从“事业”转为“企业”,很自然将“经济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这很容易理解。《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同于原事业单位,或者有一定的差额拨款,或者背后有一定的行政资源,生存压力增大。

但是,必须进一步明确,同是企业,新闻出版企业与其他物质生产企业具有本质区别。它的生产者是知识分子,运用的主要材料是思想,生产的产品是思想结晶,其作用也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属于知识、思想、精神和文化产业;它的投资收益需要一定的培育期,尤其是报刊业,需要新闻质量的提升、发行量的扩大、品牌的塑造、公信力的提高,然后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它虽然类似物质产品,也有一定的制造标准,但只是表现在形式上,它的内容,每期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永远是新的,所以新闻出版企业也被称为“内容”企业;它的产品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直接影响社会舆论和社会状态;它要求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在经营上,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一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哪怕是牺牲经济效益。忽视新闻出版业这些基本特征,新闻出版单位一旦改制为企业,就混同于一般企业,简单套用《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比照一般企业开展经营,结果,不仅必然贬低、淡化总编辑的地位与作用,而且长期下去难免偏离航向,最终经济效益的目的也很难达到。

总编辑岗位更加重要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3月11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十分及时,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对当前我国新闻出版改革,特别是对近日启动的全国6000多家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意见》指出:“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经营性出版单位将陆续完成转制任务,其今后的发展将面临许多新要求、新任务,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企业和内容生产企业,其意识形态属性不会改变。出版单位转制之后,出版单位的总编辑岗位不能缺失,其地位更加重要、责任更加重大,各出版单位应按董事长(社长)、总编辑、总经理依次配备主要干部。”《意见》明确要求,无论是转企改制后成为企业的出版单位,还是继续实行事业体制的出版单位,均必须设置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属行政职务,为出版单位第二责任人,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中小型出版社可由符合总编辑任职条件的社长兼任总编辑,行使总编辑职责。在总编辑岗位之下,应根据出版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副总编辑岗位,并设置相应的编辑业务部门,形成以总编辑为首的编辑业务工作体系,以保障总编辑领导下的编辑工作顺利开展。《意见》强调,“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总编辑工作,把好出版物内容质量关,对于出版单位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对于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广义上讲,《意见》属于法律的范畴,对当前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意见》属于部门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一旦《意见》与《公司法》在某些方面发生抵触或冲突,诉诸法庭,根据《立法法》“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的有关精神,《意见》必须服从《公司法》。从这个意义上看,《意见》对原有事业体制内的新闻出版单位具有无可争议的规范性,但对转制后的新闻出版“企业”,特别是股份制新闻出版企业,其规范性就会大打折扣。因为,《公司法》适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从理论上讲,新闻出版企业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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