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法职责
相关规定:
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执法办法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办法第四十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专家观点:
曹新明
上述规定将我国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构筑成了一个高效、灵活、严密的保护网或者运行机器,避免了各自为阵的行政执法状态,使得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发挥其保护专利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一,主动查处。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采取被动原则,经由专利权人请求才受理,并根据其请求进行处理。而执法办法第五条,赋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处理或者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力。第二,协调查处。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普通专利纠纷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可以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之间进行协商处理或者查处。但是,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重大专利纠纷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则可以由有关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另一方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三,协助查处。海关是负责管理货物进出口工作的机关。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以及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需要海关协助的,或者海关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彼此应当给予协助。
冯晓青
执法办法完善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强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职责。执法办法规定,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同时,为了加强对重大有影响的专利案件的查处力度,以及帮助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执法办法还规定了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以及指导和支持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委托执法问题。专利行政执法的委托执法,符合我国行政执法原则,也是基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现实作出的。为了保障委托执法的公正和公平,执法办法还规定了委托方相应的监督、指导和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地方知识产权局与海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的协作机制。这一规定既是为了与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相衔接,也是为了在涉及专利海关保护问题时,更有效地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作用。
黄武双
执法办法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职权的强化性规定,以及其所确立的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方便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执法办法增加了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并对委托方的责任作出规定。它能够推进县(市、区)专利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促进行政执法重心的进一步下移。有利于培养执法队伍,缓解省、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方便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法办法还增加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调解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能够使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案件采用更加快速、简捷的调解程序和方式,尽快解决侵权纠纷。执法办法还增加了专利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相衔接的规定,使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查处专利案件的过程中能够与海关之间进行协作与配合。这种不同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协同执法的机制,将极大地强化我国专利执法机制的效率,能够促进相关案件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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