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清华大学”成驰名商标
社会褒贬不一
事件:200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共87件驰名商标名单,“清华大学”作为我国高校唯一一个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也在此次公布的名单之列。“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社会各方对此褒贬不一。
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来说,尽管也非常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但他们的保护措施并不是将大学专有名称列入商标保护的范畴。此外,《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证明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及其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我国虽然有不少民办高校,但绝大多数仍是事业法人,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且,高校注册商标的使用范畴仅限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功能,也就是说,凡打着“清华”旗号的产品、企业,按道理都与“清华大学”无关。那么,清华大学是怎么证明他的产量、销售收入以及利税的呢?
还有,“清华大学”成了驰名商标,和开国大典被饭店老板恶搞成饭馆开张的宣传广告是一个道理。既是教育文化领域的,就安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吧;既是历史政治范围的,自然容不得商家为了炒作而恶搞。从其本义上来讲,文化与教育应是商业禁地,它们与商业是天生的绝缘体,各有规律可循。特别是对于严谨治学而著称的名校而言,将校名申报为驰名商标,其本身就是对“大学”这两个字的猥亵和讽刺,使得自己满身铜臭。
而对此表示认同的人则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看,“清华大学”成为“驰名商标”,无疑是一件值得标榜的幸事。事实上,近年来清华大学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商家“借用”,并牟取利益。据统计,仅在北京海淀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冠以“清华”、“清华大学”等名义的公司,就有204家之多。此前,北京两家出版社擅自在出版物上标注“清华”字样,就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两家出版社停止使用“清华”文字及图标,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万元。而事实上,不只是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商标2006年3月就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而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为了挖掘自家无形资产的商业潜力,牛津大学正在考察竞争性商品领域,试图把其具有全球性学术威望的大学名称变成赚钱的商标。因此,清华大学成为“驰名商标”并不是问题,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
针对社会各方的褒贬不一,清华大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郑永平就此向社会表达了清华大学自己的看法。认为,“清华”成为驰名商标是学校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受非法侵害,决不是为了以此牟取商业上的利益。相信今后有法律的武器作保护,那种滥用“清华”名义追逐非法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将更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学校的发展也将获得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点评:“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社会各方对此褒贬不一,也许各方有其各方的道理,但在当前我国全力推动国家向法制化国家迈进的大环境下,在面对如此众多的不法经营者对“清华大学”名义的侵犯,清华大学只能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百年名校的合法权益。
九、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
事件: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发出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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