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48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