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郭某某,因涉嫌枉法裁判、受贿罪一审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枉法裁判、受贿一案,由岳塘区检察院在查办许某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中自行发现,2009年5月12日,该院对被告郭某某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受贿罪立案侦查,26日经该院决定逮捕。
2007年6月,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许某(另案处理),按照事先与被告郭某某的约定,将3起伪造的注册商标被侵权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被告郭某某按约定承办了上述三起案件,并于同年7月3日,作出了认定三家公司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某三次收受许某所送感谢费16万元。另外,被告郭某某在办理湘潭市轴承厂破产案件、湘潭九通物流与江南汽车厂债务纠纷案,以及湘潭市塑料二厂破产案等案件中,收受相关案件代理律师贿赂4万元。
经法院审理,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其行为已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该案也是湘潭市因违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作者:石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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