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坑”商标之争

时间:2011-03-14 09:34 新安晚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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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网讯)猴坑是黄山市黄山区新明乡三合村的一个小村落,那里山高岭峻,长年云雾萦绕,是太平猴魁的知名产地。当地的猴村茶场将猴坑注册为茶叶的商标,黄山市屯溪有家茶行偏将“猴坑”标识张贴在店面上,也去注册了一个“猴坑”商标。双方为此打起官司。
  1、茶行挂起“猴坑”标识
  猴坑的方继凡于2002年在村里投资办起了猴村茶场,生产、加工、收购、销售茶叶。当年10月,经核准注册了上下结构的“图及猴坑HOUKE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2007年,该商标转让给方继凡等新开办的猴坑茶业有限公司。历经苦心经营,“猴坑牌”太平猴魁茶成为安徽名牌产品,“猴坑”商品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黄山市、安徽省著名商标。
  芜湖人老后以儿子名义注册了黄山市屯溪区迎客茶行,由自己实际经营,卖茶叶、土特产。2004年3月18日,猴村茶场与老后签订经销商协议,授权迎客茶行为“猴坑牌”太平猴魁系列产品的经销商,期限一年。协议期满后,迎客茶行店堂内仍继续使用“猴坑”字样标识。2008年5月,经黄山市工商局调查处理,迎客茶行撤下在店堂内的“猴坑”字样标识。2009年4月,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发现迎客茶行门头上张贴“猴坑”字样标识,遂采取公证方式从迎客茶行购买了半斤太平猴魁,开了发票,同时对迎客茶行门面进行了拍照。
  尔后,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将后某父子告上法院,判令父子撤下迎客茶行门店上含有“猴坑”文字的标识,并停止在与茶叶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猴坑”文字;承担为此事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调查代理费5000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
  后某父子不以为然,因为在2009年1月,后某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猴坑”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直接邮件广告、室外广告、灯箱广告、货物展出、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等。既然也拥有商标,他们觉得在门面上贴猴坑”两字是无可非议的。
  2、一审驳回诉求
  原审法院认为:“猴坑”作为地名,因该地所产的太平猴魁茶叶品质优异而具有较高知名度,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注册的第30类商品商标“图及猴坑HOUKENG”经过使用和宣传,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其商标的知名度尚未达到可禁止他人在核定商品范围之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的程度。该商品商标以及猴坑茶叶公司虽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猴坑”是先作为太平猴魁产地的地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猴坑”字样并不能指代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所生产经营的太平猴魁茶叶,“猴坑”或“猴坑牌”太平猴魁不能构成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所经营的太平猴魁茶叶的特有名称。黄山区新明乡三合村猴坑出产的茶叶也并非完全由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收购和销售。消费者在看到“猴坑”字样时,可能联想到的是“猴坑”这一地方出产的太平猴魁,而不是必然会与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企业或品牌产生联想。后某父子虽在其门店上使用“猴坑”字样标识,但在其出售的太平猴魁茶叶内外包装上并没有使用该标识,消费者在购买茶叶时通常会注意外包装,一般不会产生误认。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认为后某父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的观点、使用其企业名称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后某注册的第35类“猴坑”服务商标所核定的使用范围为广告、替他人作中介等服务项目,而迎客茶行的经营范围仅是茶叶、土特产零售,并不提供独立于具体产品的服务,所以在迎客茶行门店上使用其服务商标“猴坑”是不恰当的,应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审判决驳回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3、“猴坑”名气靠宣传
  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在“猴坑牌”太平猴魁茶叶知名之前,消费者并不知晓小村猴坑的存在。经过大量宣传,才使得“猴坑牌”太平猴魁具备很高的知名度,消费者通过接触“猴坑牌”太平猴魁产品,了解到猴坑是一个地名。“猴坑牌”太平猴魁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符合知名商品的条件,应认定为知名产品。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猴坑”作为商业标识意义的知名度远大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当“猴坑”字样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时,普通消费者看到“猴坑”标识就会联想到是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及猴村茶场、猴坑茶业公司的“猴坑牌”太平猴魁,“猴坑”己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应当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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