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马公司的“扫荡式”维权能起到多大效果?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又将给彪马公司在品牌形象、企业口碑等方面带来哪些影响
2009年8月底至9月初,知名体育用品企业——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下称“彪马公司”)诉秦皇岛几家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案陆续开庭。此前不久,彪马公司将河北省秦皇岛市的近20家企业告上法庭,上述案件就是此次彪马公司系列维权案的一部分。
彪马公司此举无疑再次彰显其维护知识产权的决心。然而,频繁的维权也可能伴随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被诉企业大都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赔付能力不足,彪马公司即使胜诉,所得赔偿也非常有限,加上拖沓的法律程序和巨额的诉讼成本,可能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另一方面,频繁的诉讼,尤其是针对很多弱势群体的诉讼,有可能使彪马“过度维权”的形象日渐深入人心,使其在企业形象、市场口碑等方面受到影响。这都是摆在“彪马们”面前的问题。
“扫荡式”维权
纵观近年来彪马公司的维权举动,此次20多家涉嫌侵权的企业被诉仅是其知识产权维权行动的冰山一角。
2008年初,彪马起诉广东20多家个体商户侵权知识产权。经协调,首批9起案件获和解,但仍有6家企业与彪马公司对簿公堂。
2008年末,彪马公司以销售假冒、仿冒“PUMA”商品构成侵权为由,起诉海南多家零售公司及个人。之后法院判决大部分侵权成立,侵权企业和个人分别赔偿彪马公司3至5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2009年初,彪马公司反复起诉深圳人人乐超市侵权多达5、6次。彪马公司认为,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销售假冒彪马品牌的商品,请求判令人人乐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自2006年6月至2009年8月,广州市中院和基层法院共受理“彪马”商标维权案件多达1082件。
“彪马公司此次秦皇岛维权,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一般在5~8万元不等)、赔偿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被诉企业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纪凯律师事务所毕振文律师表示。
毕振文律师是两家被诉企业的代理人,其中一起案件由于在石家庄法院审理,原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答辩,但已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现又提出了上诉。另外一起案件已于2009年7月22日开庭,法院曾经进行调解,但是由于双方意向差距比较大,未能达成和解,现正等待法院判决。
“据我了解,此次彪马公司共起诉了20家左右,被诉的企业一般都为秦皇岛市的超市。7月到9月份之间,已经陆续有几起案件开庭,大部分都以调解结案,金额据说在2到3万人民币之间。”毕振文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得不偿失
毫无疑问,单从数量来看,被彪马公司起诉的企业可谓“众多”,与很多企业主要起诉大型公司或侵权较为严重的公司不同,彪马往往不分轻重缓急,一股脑全部告上法庭,甚至包括一些个体户。
那么,彪马此举是否有“维权过度”的嫌疑?鉴于起诉案件数量庞大,对彪马公司来说,拖沓的诉讼程序及诉讼成本是否构成问题?许多诉讼胜诉后赔偿金很少,彪马公司是否得不偿失?
“彪马公司的维权行为属于依法行使权利,不存在‘维权过度’的问题。” 著名品牌管理专家、首席执行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品牌架构师杨曦沦先生向《法人》记者表示。
毕振文律师对此也认为,任何一个企业在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后,均有权利禁止他人侵权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数量上来看,也不能说彪马公司维权过度。
“但我认为,从目前一些情况来看,彪马公司这次维权行动还是和其他企业的维权有一定区别的。”毕振文律师表示,一般来讲,对于服装企业的维权一般会追究批发商或者生产商的责任,而这一次彪马公司主要起诉的对象为超市。超市将销售这些产品的柜台出租出去,其销量本身很小,彪马即使胜诉,赔偿费用也不会很多。
据《法人》记者了解,彪马公司曾于2008年底在北京胜诉了一起侵权诉讼,法院经过几轮审理,最终仅判决被告企业赔偿彪马公司1000元经济损失,外加700元的合理诉讼支出。这恐怕远远不够彪马公司为此案所付出的诉讼成本。
除诉讼成本之外,由于很多被诉超市是将柜台出租出去的,而承租人很多是下岗职工,一旦超市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失,甚至有的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超市有权利要求这些个人承担双倍或者更多的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出租合同。
“这样给这些下岗职工的家庭将会带来很大的打击,有的甚至会因此失去生活来源。在我和超市、承租人等接触过程当中,他们对彪马公司的这种行为表示十分不理解。”毕振文律师表示,尽管许多被诉方已经向彪马公司说明是一些下岗职工最终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向彪马公司提供了进货的渠道及承诺立刻将涉案商品下架,彪马公司仍然提出这些个人无法承担的赔偿数额。
利弊如何平衡
“彪马采用全面诉讼的行为,说明这是一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行动,即起到了维权作用,也起到了对小的侵权者的教育作用。”品牌管理专家杨曦沦认为,在维权诉讼过程中,“利”与“弊”两者是需要平衡的,而取得平衡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两者能否平衡,与企业的使命、实力以及经营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通常,企业维权的过程中都是以制止侵权行为为目的,而不是以获得赔偿为主要目的,所以往往更习惯采用工商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销售侵权产品的企业进行罚款、没收侵权产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这种方式程序简单、效率比较高。
“我不认为彪马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恰当,因为任何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企业都有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但这种大规模的诉讼其实并不常见,因为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毕振文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诉讼唯一的好处是可以获得赔偿,从这一点上来看,不排除彪马公司或者相关的人员,可能在利用诉讼获得利益。
毕振文律师表示,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彪马公司于2007年把中国大陆地区的维权权利委托给了一位自然人,然后由这个自然人再进行转委托给代理这个案子的律师事务所。
“从上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彪马公司没有起诉批发市场的批发商而起诉超市的真正原因,很有可能是一旦法院判决容易执行,而批发商都是个体户,在将来执行的时候可能会引起困难。”毕振文律师表示。
为了解彪马公司对此案立场如何,《法人》记者多次致电位于上海的彪马(中国)公司总部,但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法人》记者又按照其官网上提供的联系邮件地址发去了采访提纲,但直到《法人》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回复。 作者: 吕斌
(责任编辑:未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