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对卡拉OK侵权经营场所案执行诉前证据保全

时间:2010-03-22 21:16 人民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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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记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悉,根据权利人申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针对该市金辉娱乐有限公司、蓝色天空等7家卡拉OK经营场所违法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执行诉前证据保全。这意味着在权利人起诉之前,法院将通过司法程序固定并保存这7家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使用权利人音乐电视作品的证据,解决了长久以来权利人在卡拉OK厅取证难、风险大的问题。

  侵权店家猝不及防,法院上门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是指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10月28日下午14点40分,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带着法警首先赶到宜昌市环城东路的一家卡拉OK经营场所。虽然权利人事先已经与这些KTV都展开了音乐电视作品版权授权使用的沟通,但是他们态度仍然普遍比较傲慢。其中一家竟然事先放出风来,声称:“如果你们敢对我维权,我就煽动其它场所拒不配合你们版权工作!”

  这家侵权店家显然没有料到权利人会动真格的,对起诉毫无准备。执行当天,放眼望去,歌厅内外仍然是余音袅袅,绵延不绝。法官现场出示身份后,依法对涉嫌侵权的作品及设备予以记录。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店家先是不配合司法人员打开音乐曲库,继而又试图阻止司法人员取得涉嫌侵权作品的详细资料,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不少的阻碍。

  截止到29日下午18点,法官一行三人共对7家KTV执法完毕。初战告捷,“法院保全卡拉OK侵权证据了”的消息在行业圈内迅速流传,引起极大的震动。

  维权形势催生“新思维” 瓦解侵权店家心理防线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认为:“法院对侵权卡拉OK店家执行诉前证据保全,将给侵权店家的心理防线造成一定的瓦解性影响。在法院执行了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便掌握了主动权,这些侵权证据将不会因为店家的防御性动作而被毁灭或破坏,通过法庭质证后,它们将成为判断店家侵权与否的事实根据。”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最高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教授说: “擅自使用他人知识财产等相关权利而不付费是窒息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的。权利人之前由于取证问题的困扰,自己的权利很难及时有效的得到保护,这次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理应受理,制裁侵权者。这次在卡拉OK行业实施诉前证据保全虽是首次,但其实这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版权法专家郭禾教授随即指出,这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可谓是中国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诉讼中解决“取证难”问题的“破冰”之作。本案的发生,标志着我们司法实践中,对卡拉OK侵权案的应对有了“新思维”。在案件中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既有利于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展示被告KTV的侵权证据,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吕文举说:“在卡拉OK版权维权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困局:由于KTV复杂的环境,很多公证机关由于考虑到人身安全问题,都不愿意去KTV做公证,给我们的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并且以前也出现过工作人员在KTV遭受人身威胁的情况。这次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破以前的证据提交模式,不仅减少了权利人维权成本的支出,而且解决了权利人取证难的问题,这对权利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是莫大的鼓舞。”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多年来卡拉OK经营行业一直“免费”侵权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卡拉OK行业成为侵犯著作权的重灾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深入,权利人因卡拉OK店家侵权使用其音乐电视作品而发起的诉讼案件,几乎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这让很多侵权经营的卡拉OK店家慌了手脚,纷纷提早设防,一旦得知被诉,便证据保全手段消灭侵权证据,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制造了很大难度。不过,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在湖北的上马,让权利人掌握了更加全面的维权手段,卡拉OK作品违法使用者将无所遁形。

  证据保全引出大量侵权作品 侵权店家观念亟待转变

  此次证据保全与以往情况不同。以往权利人在维权时,只是在卡拉OK经营场所手工取得涉嫌侵权作品的证据,效率较低,然而证据保全,可以一次性尽可能多地保全店家VOD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一般地说,卡拉OK店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数量都在数万首以上。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指出“受侵权作品数量之巨,反映我国音像著作权维权形势之严峻,最终改变这一状况还有待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风气的形成。”

  蒋志培教授指出,“当前有人趁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趁火打劫,大肆制假贩假,盗版假冒,认为国家放松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实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当前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要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无疑是国家司法政策精神的有效体现,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责任编辑: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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