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申请注册的“大寨”商标被提出异议后,张庆海就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今年7月9日,张庆海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张庆海表示不服,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张庆海接到北京高院通知,高院已于近日接受了他的诉讼请求。
1999年,张店区中埠镇村民张庆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大寨”商标,使用类别为国际分类29类(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等)和30类(米、食用淀粉、面粉及谷类制品等)。2001年3月,他收到了一份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异议书,异议书中称,山西省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异议,认为他注册的“大寨”商标在国际分类30类上有抢注嫌疑。
2009年2月,张庆海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书”,他注册的“大寨”牌商标被异议不予核准注册。2月24日,张庆海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的裁定,核准他注册的“大寨”牌商标。7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外省厂商注册“大寨”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驳回了张庆海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张庆海对判决表示不服。今天,张庆海的代理律师接到北京高院通知,法院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理。 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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