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持伪造的司法认定,与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争夺“稻花香”的商标(详见本报10月24日9版)。昨悉,北京市高院终审判浙江稻花香败诉。
2008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浙江“稻花香”商标为驰名商标,湖北稻花香早在1998年成功注册“稻花香”商标,对“商评委”的这一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
今年5月21日,北京第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决,湖北稻花香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高院终审认定,“商评委”在裁定两企业商标争议上,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和商评委对于浙江稻花香商标认定的裁定书,要求商评委对该商标侵权案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