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延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王延杰在同一类商品上,将原告的企业字号和已经获准注册的“燕之坊”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商标的名称、含义和商品类别完全相同,商标的字型、整体外观效果近似。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燕之坊”申请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3.确认原告“燕之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蚌埠中院受理此案后,被告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关于确认“燕之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及住址,经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核查证实,在其辖区内无此人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有明确身份及地址的被告,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