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建材行业的领军企业--北新建材,旗下“龙牌 ”石膏板、轻钢龙骨隔墙吊顶系统曾参与了“鸟巢”、“水立方”、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上海世博园等多项知名工程的建设。近年来,作为“龙牌 ”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北新建材一直在与假冒产品等侵权行为进行较量。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北新建材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完胜。法院判决,涉案某装修公司购进假冒“龙牌 ”商标的石膏板、轻钢龙骨用于装修工程,其使用性质是一种商业使用,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本次案件中,法院明确判定装修公司使用假冒“龙牌 ”商标的产品同样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这在北新建材打假维权行动中尚属首次。
某装修公司是一家室内装修公司,其在某装修工程中使用了假冒北新建材龙牌注册商标的石膏板、轻钢龙骨。北新建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某装修公司辩称,其并没有制假卖假,而仅仅是使用了假冒的“龙”牌产品,这批被处罚的建材是由其公司材料员购进的,建材刚运到未验收即被没收,材料员离职,具体的进货来源不清楚,其本身也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受害者,且我国法律并未将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一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所以不应适用商标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2009年10月,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首先,北新建材作为龙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对龙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其次,某装修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其目的是利用涉案建材从事经营活动,并赚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其实施的装修工程,本质上是销售整体装修,涉案建材是整体装修的组成部分,应视为销售了涉案建材;此外,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某装修公司有条件也有能力控制其使用的建材是否是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且其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该审查涉及产品质量和装修工程的质量,否则,难以履行其对工程质量的承诺。现某装修公司不能证明其销售建材的行为有专门的审查程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导致北新建材不能向直接的生产商主张权利,其具有主观过错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北新建材是中国石膏板行业的开创者,1979年,在邓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和嘱托下成立,从此,将我国石膏板工业带入大规模生产和应用的时代,并悉心打造了“龙牌 ”这一业内领袖品牌。2006年、2007年,公司两项主营产品“龙牌”石膏板、“龙牌”矿棉板分别荣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北新建材旗下九项产品分别荣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2008年,“龙牌”石膏板成为行业内唯一通过司法认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在刷新了北新建材品牌建设中新的制高点的同时,也使“龙牌”获得了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为公司扩大行业竞争力、提高产品定价能力、进行司法维权、开拓国际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9年,由全球权威品牌评估机构“世界品牌实验室”举办的第六届“世界品牌大会暨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发布会”中,“北新建材” 首次进入“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名列百强之列,位居第95位,在综合性建材行业中名列首位,目前品牌价值达76.33亿元。然而,在“龙”行天下的同时,一些假冒“龙牌”和“傍龙牌”的建材产品也异军突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北新建材企业的利益。今年以来,因为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购进并使用了假冒“龙牌 ”建材,“龙牌 ”商标持有人北新建材已分别在北京市东城、朝阳、海淀法院向多家装修公司提起诉讼。装修公司应不应对使用假冒产品承担法律责任,这关系到北新建材能否有效维护驰名商标权益,打假维权能否继续进行。本次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定使用假冒产品同样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对保护我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消费者的权益均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