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12月17日下午第二次开庭审理小肥羊与华程就“小肥羊”商标案。
之前在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程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产品标识侵犯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要求华程公司立即停止其行为并在媒体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该案例还被北京高院评为2004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时隔5年,2009年8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又核准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小肥羊公司不得已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12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撤销了之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给华程公司核准文,并限定该公司在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将该商标注册证交回到国家商标局。
小肥羊公司强调,“小肥羊”商标是公司于1999年最先创建、使用、申请、注册并且获得“驰名商标”称号。涮羊肉调料和(涮羊肉)火锅餐饮服务的高度关联性完全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
公司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能及时收回第178351号商标注册证是不仅仅是对驰名商标依法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文明执法的最好诠释,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步。